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47
  • Tax100会员 27991
查看: 635|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开发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85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856
2020-6-1 21: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521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开发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开发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开发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8.9.30
  为了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派出机构、开发区税务机构(以下简称“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9月30日正式挂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相关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9月30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