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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5276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8-12-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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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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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18.12.24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2019年1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二、为了确保社保资金安全和缴费人合法权益,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如有特殊情况由当地税务部门自行确定。税务部门将不断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服务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限从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收缴下一年度个人参保费用。
四、在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相关政策制定、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仍由人社部门负责。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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