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2.24
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决定在全州试行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种类为两类,分别为: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云南省××企业电子发票。
二、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1代表税务,第2-5位代表云南省行政区代码5300,第6-7位代表年份(如:2020年用20表示),第8-9位代表专属种类(09代表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19代表云南省××企业电子发票,即企业自行设计版面,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如景区、景点、公园门票),第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00。
三、发票号码为8位,从00000001起,按全省区块链系统的开票顺序自动编制。
四、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和云南省××企业电子发票,与云南省税务局监制的云南通用机打发票、云南通用定额发票、云南通用手工发票和冠名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2021年1月1日起停供纸质通用机打发票。2021年6月30日后,对于领购了纸质通用机打发票且未开具的纳税人一律收缴,届时区块链电子发票将替代通用机打发票。
六、2021年6月30日前,对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引导推广,将区块链电子发票逐步替代定额发票。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