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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8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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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农税字[1988]26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88-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88]26号                    1988-06-07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能源部:
你部能源煤[1988]5号文《关于再次请求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和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274号文《关于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一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煤矿因井下采煤引起地面塌陷而征用耕地,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煤炭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286号文件称“对于煤矿生产过程占用耕地问题,财政部未做规定,……暂缓缴纳”是不妥当的。
煤矿对塌陷土地进行整治,恢复从事农业生产,经当地政府同意,所需开发费用可从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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