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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水电工程交纳耕地占用税问题 [1989]财农税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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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89]财农税字第21号
文件名: 财政部复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水电工程交纳耕地占用税问题
发文日期: 1989-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复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水电工程交纳耕地占用税问题

[1989]财农税字第21号                1989-04-30

  贵公司《关于减免水电工程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转交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现行政策的规定,水电工程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依法纳税。

  二、关于河北省迁西县潘家口抽水蓄能电站耕地占用税问题,请按当地财政部门通知的纳税日期依法缴清,逾期不交者按规定需加收滞纳金。请你部支持和协助我部做好征收工作,督促所属单位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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