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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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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16: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农税字[1990]82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0-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0]82号                       1990-11-06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区来人来函询问,农户占用耕地建房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对确认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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