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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监督检查局 无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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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6911.html
发文单位: 监督检查局
文件编号:
文件名: 监督检查局 无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监督检查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自2009年起,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两年来,各级通力配合,退税工作开展比较顺利,促进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个别市、县(区)财政局初审把关不严、现场核查不到位的现象,影响了退税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为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是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的有效途径。根据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通知》(财驻皖监〔2009〕17号)要求,市、县(区)财政局负责退税初审工作,是整个退税审核工作的第一关,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退税初审工作的重视程度,保证退税初审工作质量。
二、认真开展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一要加强对申报资料的审核,既要保证申报资料充分完整,又要特别关注申报资料中各项数据的逻辑关系,以及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初审通过上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的资料中,要注意剔除与退税无关的其他资料。二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核查,核实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营运状况与申报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相符。三要按照财驻皖监〔200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申报企业首次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至少进行一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和专员办。
三、加快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进度。各市、县(区)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初审工作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复审。申报企业较多、申报金额较大、申报资料较为集中的市、县(区)财政局,原则上由财政局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查签收;申报企业、申报金额和申报资料较少的市、县(区)财政局,也可采取邮寄报送方式。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需要后续补充的,资料补充的时间不计入复审工作时间。
四、加强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的检查考核。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将定期、不定期或结合其他检查工作,对市、县(区)初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考核的一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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