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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训] 川人社办发〔2020〕114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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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16: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sc.gov.cn/rst/zcwj/2020/12/7/4ce08ddef6cb4d6ab0e9b719e964348c.shtml
发文单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川人社办发〔2020〕114号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以工代训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二)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或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类行业的各类企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上述企业应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企业的界定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中小微企业划型结论直接认定。

(二)对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划分。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当月增值税指标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

(三)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企业的划分。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相关经营内容之一的企业。对在2020年5月9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


三、补贴标准、期限及要求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专账资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400元,补贴人数按实际参加以工代训的人数计算。企业在多个月份均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月份数享受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二)本通知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从2020年5月开始执行,受理日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截止时间前受理,其后审核通过的,可继续发放培训补贴。

(三)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四)企业可同时按规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和川人社办发〔2020〕30号规定的其他企业职工培训。

(五)同一企业,在本文实施期内,只能申请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川人社办发〔2020〕30号规定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补贴申领和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月申领或集中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附件);以企业参保名称提供的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无需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企业不需要提供以工代训培训计划。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中小微企业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如就业困难人员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供该项材料。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并审核,审核后要在官方网站公示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名称、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各地应利用大数据比对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宣传、上门服务。在开展以工代训工作过程中,如遇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郑月,028-86113042

财政厅:吴军,028-86723068


附件: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模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5日




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模板).docx

21.26 KB, 下载次数: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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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训114  发表于 2021-9-27 11:10
以工代训114号文件  发表于 2021-8-3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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