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78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396|回复: 0

国税函〔2002〕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31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310
2020-6-1 19: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19_263580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16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2〕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年02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税函〔2002〕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4号

中国电信集团为了加快电信体制改革,2000年起建立资本纽带关系,从而使其2000年和2001年财政返还的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加的实收资本需要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各省电信公司分别贴花。考虑到电信企业改革和从2002年1月1日起不再有“两费”提取、返还和下拨的特殊情况,为保持税收政策对电信改革的支持和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对2000年和2001年度财政返还的“两费”增加的实收资本17922137364.81元,仍由各省电信公司就地缴纳印花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不再贴花。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