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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研社] 集团间无偿借贷—案例分享及政策探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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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3 17: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3 11:34 编辑

集团间无偿借贷—案例分享及政策探究(二)
作者:沈梦晗

前文我们讲了一个真实的案例。本文我们主要围绕资金池(Cash Pooling)来探讨集团内有偿借贷问题。本文主要分以下几个部分:
  • 什么是资金池?
  • 资金池运作中的税务问题
  • 跨境资金池



1

什么是资金池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而言,由于集团内各个实体的流动性运营资金需求不一,经常出现同一时点同时存在拥有现金盈余和出现现金短缺的实体,并且各实体资金的盈余和短缺期限也各异,并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相对于各个实体分别向外部第三方银行申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或循环贷款,利用和调配集团内部的资金成为了有效提高现金管理效率和降低集团整体资金成本的首选方案。
资金池就是大型企业集团常用的上述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资金池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财务公司,一种是通过银行的资金池业务。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类似于企业内部的银行。银行的资金池业务不依托于一个法人实体,只是一个托管账户。前文我们提到的A集团总公司其实就承担了一个虚拟的财务公司的作用。
由于财务公司需要银监会的批准并且按照金融机构管理,很多企业实际上是无法取得财务公司资质的。在营业税时代,由于集团内无偿借贷没有流转税风险,就像前文中A集团一样,没有财务公司的企业也可以在集团内部自由调拨资金。营改增以后,由于集团内无偿借贷流转税的风险激增,很多企业就主动选择了银行的资金池业务以降低风险。

2

资金池运作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在决定选择使用资金池的时候,税务考虑往往只是其中之一,更多是出于经营管理的考虑。但是任何经营上的决策都有其税务影响或者说是后果。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资金池的税务问题。
流转税
无论是财务公司还是银行资金池,营改增以后在流转税上都是十分明确的,即利息收入需要交纳6%的增值税,并且利息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20号文的出台对于进行无偿借贷的集团企业是重大利好,使得集团内无偿借贷成为最优选项。利用财务公司和银行资金池收取利息反而处于税收上的劣势。因为利息的进项税无法抵扣,所有有偿的借贷所产生的增值税税负无法被抵消。当然由于20号文的免税是有期限的,后续如果政策取消对于上述结论就又要翻转。这样阶段性的政策对于企业的财税管理是个不小的挑战。
企业所得税
除了流转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上有几个问题也需要特别的注意。无论是财务公司还是银行资金池,资金在集团内部的流转本质上都是有关联关系的借贷,因此需要符合转让定价的相关原则。
关联债资比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与权益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而言,关联债资标准比例为2:1。
国税发[2009]2号文第89和第90条进一步规定,公司从关联方处取得债权投资(资金池短期借款),其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即,2:1)以外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证明其关联债权投资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看出,资金池有超过关联债资比的相关利息支出无法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可能性,无论是使用财务公司还是银行资金池的企业应及时统计相关的数据,对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出现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及时准备同期文档资料以确保不会有额外的税务成本产生。
公允的利率水平
无论财务公司还是银行资金池,集团内公司将富余资金存入后,财务公司和银行资金池通常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集团内公司需要资金,财务公司或是银行资金池就会收取贷款利息,但是实际收取的贷款利率普遍大幅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前文中A集团曾与我们探讨是否可以让集团公司支付给子公司活期存款利率,同时是否可以找到一个合理的贷款利率作为集团内部贷款利率的参照。我们根据转让定价的一些方法为A集团做了复杂的模拟测算。最终测算结果显示的利率水平依然是A集团无法承受的。
但是无论是有资质的财务公司、银行资金池业务还是像A集团这样自行模拟财务公司运作的企业,对于目前所收取的利率水平是否能得到税务机关认可存在很大疑问。税务机关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来进行对标的。“同期”还好掌握,那什么叫做“同类”呢?显然按照活期利率或者远低于贷款利率的水平收取利息都不算是税务机关眼中的“同期同类”。(后续会有单独的章节进行详细讨论,在此不做展开。)

3

跨境资金池

由于我们国家是货币管制国家,目前的跨境资金池仅为人行法规框架下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发源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即2014年2月份,人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紧接着在2014年11月,人行就发布了《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对双向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作出了规定。此后,2015年9月份,央行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印发27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
根据324号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无论在营业税时代还是营改增以后,均未对跨境资金池业务相关的流转税作出过明确规定。但是我们根据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原理去理解,只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的行为,无论是境内主体还是境外主体都是需要交纳流转税的。如果是境外主体的流转税,就需要境内代扣代缴义务人代为扣缴。
流转税的问题比较好解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就复杂了,尤其涉及跨境。转让定价风险、预提所得税以及协定待遇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回到最近发布的20号文,在免税期,显然所有关联的借贷都不收取利息是增值税上最优的选择,但是这样做与转让定价所要求的独立交易原则就完全背离了。目前已经选择资金池操作的企业也无法贸然回归到无偿借贷模式;目前没有采用资金池的企业虽然被20号文松绑了,也依然存在企业所得税上的风险。
在没有企业所得税配套文件的情况下,20号文本意是给企业减负降税,但是实际上如何落地实际操作确实是一个难题。







点评

十亿 cash pooling 无息借款  发表于 2020-7-17 11:13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KKQrwHQYBmV-y37S6j7oA  发表于 2020-4-13 17:16
每天在学习的道路上前进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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