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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研社] 集团间无偿借贷—案例分享及政策探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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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3 16: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3 11:54 编辑

集团间无偿借贷—案例分享及政策探究(一)
作者:沈梦晗

本文旨在探讨集团间无偿借贷的增值税(营改增前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一些问题。尤其在财税【2019】20号文发布以后,文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又产生了一些问题。企业究竟还面临什么样的税务风险值得探讨。

案例分享

某大型民营投资集团A,资产规模几百亿,投资领域十分广泛,近百家法人实体遍布全国。2016年,A集团公司下属的设立在北方某省的B公司被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机关发现B公司与A集团总公司之间自2015年起存在无偿资金借贷行为,欲对B公司追征营业税(营改增以前)、增值税(营改增以后)及企业所得税。
在分析税务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A集团的业务以及无偿借贷的行为:
A集团的主业是投资,资金对于整个集团来说就如同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资金取得的成本,流通的成本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都至关重要。A集团对于其资金管理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对于下属子公司的富余资金,A集团定期上划至集团总公司的账户,再根据下属公司下一阶段的预算将其所需资金划拨给子公司。这样既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也最大限度的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集团总公司相当于承担了集团财务公司的角色,成为了集团内部的资金池。A集团在工商登记上取得了企业集团登记证书,符合工商要求的企业集团标准,但是未取得集团财务公司资质,无法成立自己的财务公司。A集团出于成本的考虑也未使用银行提供的资金池业务。(关于资金池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章节中单独进行论述)
稽查机关所发现的无偿借贷行为实际上是B公司定期将自己的富余资金上划至集团总公司的行为。稽查机关认为这种行为是无偿借贷,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并缴纳利息收入的流转税以及所得税。
企业认为,在营业税下,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无偿借贷不是营业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营业税。
在增值税下,虽然无偿借贷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的按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来确定。因为集团企业之间的贷款,是没有恶意违约风险的,跟商业贷款在风险结构上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作为体现风险价格的资金成本—利率也不可能一样。应该这样说,在市场上没有跟集团内企业间的贷款完全同类的贷款,也就不能直接比照收取利息。
企业所得税方面,B公司与集团A公司均为亏损,实际税负为0,原则上应不做调整。
另外A集团的资金中有部分自有资金,还有部分外部取得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贷款、非银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资金成本高低不同。集团内部的资金全部混用且调拨非常频繁,基本上都是按照业务需求进行,无法把资金来源进行一一对应。举例来说,B公司上划到集团的资金都是自有资金,其融资成本是0;集团按照B公司需求下拨的资金来源就无法辨别了,因为集团的资金池是将所有资金放入其中的。
目前所有上划及下拨都是无偿的,商业贷款中如何找到类似的同期同类贷款呢?用央行的基准贷款利率是否算是真正的同类贷款呢?是否对于不同的子公司应按照不同的利率水平收取利息?对于上划及下拨中的资金是否可以轧差计算利息(对冲的部分相当于还款)?对于A集团公司来说,寻找一个公允的利率水平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稽查机关不同意企业的上述观点,认为在营业税下虽然没有视同销售概念,但是由于该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要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出的利息收入使整个交易变成了有偿,因此需要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同时,稽查机关认为增值税下视同销售就应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补缴各项税金。
由于稽查机关所在省曾经对于类似案件进行过查处并树立过典型,因此在A集团的案件上对自己的立场也很坚持,认为已经有过省局认可的案例,A集团的立场是不会被接受的。
A集团方面由于该稽查案件涉及金额很大,更为重要的是其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下属公司都涉及类似的问题,如果这个案子被定案,其他省份也可能做出同样的处理,使其面临巨额税务成本。
直至财税【2019】20号文发布之时,税企争议依旧未解决,希望20号文的出台能对该案件的解决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
﹏﹏﹏﹏


A集团所面对的企业间无偿借贷的问题,其实是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所面对的问题。从企业经营角度,资金统一归集、使用对于大中型集团公司尤为重要。对于资金流转过程中的税务成本以及风险企业集团也都十分重视。在营业税下,由于无偿的借贷不是应税范围,没有额外的流转税风险,大部分企业已经习惯于集团内无偿调拨资金的操作。营改增以后,面对突然增加的税务风险,很多大型企业集团显得无所适从又战战兢兢。不加收利息,风险太高;加收利息,成本太高。而且,即使已经加收利息的企业也不能确定自己所用的利率水平是否能得到税务机关认可,是否还会被税务机关挑战。
20号文的出台,尤其是对文件发布之前所发生的事项可以追溯的规定(虽然业界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此规定是定期免税,仅有1年零10个月的有效期不溯及既往。),从很大程度上为企业松了绑。但是仍然有很多未解决的问题甚至带来的新问题。我会在下一篇中继续探究集团企业无偿借贷的税务问题。








点评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GZDtdH7qJv44rv-_YoGEw  发表于 2020-4-13 17:02
每天在学习的道路上前进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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