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4年12月19日,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4]4号),经查明,上海三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n 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述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
2013年1月,上海三毛重要控股子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进公司)的供应商美梭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梭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从2013年1月底起与美梭公司相关的外商应收账款相继发生逾期。截至2013年2月15日,已有6笔货款计627.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905万元)逾期。三进公司预计后续还可能有大额应收账款发生逾期。从2013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暂停对三进公司出口退税,对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三进公司为上海三毛主要控股子公司,三进公司2011年的营业收入为18.04亿元,占上海三毛2011年营业收入的73.18%。三进公司发生的上述事件将对上海三毛2012年度及以后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述的重大事件。
对于上述重大事件,上海三毛没有及时披露,直至2013年3月23日才予以公告,并直至4月8日才发布因该重大事件导致公司2012年度经营业绩预亏公告。
上海三毛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重大事件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例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