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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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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10: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文日期: 2020-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1.1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定义
  1.4 适用范围
  1.5 分类分级
  1.6 工作原则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市局应急领导机构
  2.2 市局应急工作机构
  2.3 各地税务机关应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预防
  3.2 应急预警
  3.3 先期处置
  3.4 应急响应
  3.5 指挥协调
  3.6 信息报告
  3.7 信息发布
  3.8 处置结束
  3.9 恢复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经费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通讯保障
  4.5 后勤保障
  4.6 避难场所
  4.7 应急演练
  5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全市税务系统及时、有效、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保障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保障全市税务系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税务总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财产、生命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威胁,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工作人员非正常死亡及其他紧急重大情况。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局指导全市税务系统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处置应由市局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在市局机关的突发事件以及专项预案明确由市局应对的突发事件。
  1.5 分类分级
  本预案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雪、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坍塌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信息安全事件等。
  (3)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信访事件、舆情事件和税收行政执法引起的其他事件等。
  (4)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
  (5)税务工作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主要包括因他杀、自杀、意外事故等导致的非因病死亡的事件。
  (6)其他紧急重大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认为事件重要,需要向市局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以及因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的情况。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有时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II级)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分级标准另行确定。
  较大(Ⅲ级),指在全省税务系统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工作和生活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一般(IV级),指在州、市税务系统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工作和生活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税务总局和省局、市局专项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全市税务系统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事发地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管理为主,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领导责任制,按照管理层级和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及危害程度,分级进行防控、处置和恢复重建。
  (3)依法规范,统一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调度指挥。
  (4)注重预防,科学处置。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全市税务系统应急基础建设,建立健全预警、响应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运用先进技术及设施,科学指挥,措施果断,合理调配,高效运转。
  1.7 应急预案体系
  (1)市局总体应急预案。市局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全市税务系统突发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全市税务系统编制应急预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局制定并印发实施。
  (2)市局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某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市局相应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牵头制订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3)各地税务机关应急预案。各地税务机关应参照市局应急预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区、县局税务机关应急预案须报市局备案。
  (4)现场应急预案。具体工作场所和重要工作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进行现场应急处置操作的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市局应急领导机构
  市局设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任常任副组长,其他分管局领导在处置相应突发事件和研究相应专项应急工作时任副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税务系统重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税务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规定向市局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承担日常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传达、督促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组织、修订市局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市局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业务宣传和培训;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应急管理工作。
  2.2 市局应急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各专项应急工作组,由突发事件相关的分管局领导任组长。专项应急工作组负责起草和实施相应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响应处置有关突发事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承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指导和协调下级税务机关突发事件专项应对工作。
  市局相应部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承担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专项应急工作的值守应急和信息汇总;统筹协调专项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检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总结工作;承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地税务机关应急机构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负责本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和日常管理工作。
  3 运行机制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信息报告、信息发布、恢复重建等运行机制,提高应急预防、处置和指挥水平。
  3.1 应急预防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全员防灾抗灾教育工作,普及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和急救知识,增强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完善预防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综合评估,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3.2 应急预警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预警工作,加强本部门的情况监测,最大限度地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征兆。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依据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将预警等级对应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收到突发事件预警后,应及时选择采取下列有效措施,减轻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
  (1)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报告。
  (3)组织应急人员处于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增援准备工作。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5)加强对税务机关重要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协调有关部门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税务办公场所,对不可抗力引发的突发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保护性政策。
  (9)建议、劝告、要求突发事件可能危害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
  (10)以适当方式对税务机关发出的预警进行调整、解除。
  (11)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税务机关应紧密依靠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突发事件现场涉密资料、重要物资的安全,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事发地税务机关应根据事件的发生范围、性质和影响程度,按照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合理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应急资源。
  3.4 应急响应
  3.4.1 市局响应
  下列突发事件由市局响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予以配合和支持:
  (1)独立发生在全市税务系统内且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事态,属市局处置能力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独立发生”指业务关系上发生在全市税务系统的突发事件。
  (2)根据市局指示或实际需要,或应事发地政府要求,或应事发地县、区局税务机关请求,需市局响应的突发事件。
  (3)发生在市局机关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明确由市局响应的突发事件。
  对上述突发事件,由市局专项应急工作组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其批准后启动相应的预案,实施应对措施,必要且可能时召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他突发事件,由专项应急工作组决定是否启动相应预案,如有必要,可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4.2 地方政府响应
  对非独立发生在全市税务系统内且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超过市局处置能力范围的突发事件,由当地政府予以响应和处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予以协调配合,市局可根据情况予以指导协调。
  3.5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需市局处置或指挥协调的,由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工作组统一处置或指导协调事发地税务机关依靠当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等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开展应急救援及恢复重建工作。
  (4)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响应工作。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处置及应对措施由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作出规定。
  3.6 信息报告
  3.6.1 报告原则
  (1)即发即报: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出现明显征兆时,事发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报告。
  (2)真实准确:报告内容客观真实,重点要素完整准确,不得主观臆断。
  (3)双线同报:事发地税务机关要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同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
  (4)动态跟踪:事发地税务机关应将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事态发展、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适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3.6.2 报告程序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税务机关要立即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要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局报告,甚至向总局报告,同时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市局最迟在1小时内报告省局(即同时向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应的专项应急工作组报告),并报告市人民政府,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迟报。
  对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因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Ⅱ级)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税务机关可不受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直接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信息。
  对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或出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事发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逐级报告市局后,由市局报告省局。
  对税务总局和省局、市局要求上报的突发事件,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上报。
  报送途径:工作日上班时间请与重大事项报告岗位工作人员联系,电话、传真:(0888)8886919,手机:15912227662。其它时间请与市局总值班室值班人员联系,电话、传真:(0888)8882800。
  3.6.3 报告形式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进行报告。涉密信息报告遵守相关规定。
  (1)口头报告
  报告内容为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已采取的措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报告时间尽量精确到分钟。口头报告后应及时按要求报送书面报告。值班人员或接报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报告记录。
  (2)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分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告时,相应报告内容随《税务系统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表》同步报送(表格详见附件)。
  初次报告:应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一般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主要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阶段报告:应报告突发事件的详细处理情况及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等,并对初次报告内容作出补充、修正。阶段性报告应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随时报告。
  总结报告:应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过程、处置、后续工作、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事发地税务机关要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总结报告。
  3.7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尽可能全面,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响应工作。
  (1)对独立发生在税务系统内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其信息发布和舆情响应由税务总局或税务总局指定的单位负责,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信息发布由省局报告税务总局后组织实施。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税务机关逐级报告市局,市局报告省局后组织实施。
  (2)对非独立发生在全市税务系统内的突发事件,其信息发布和舆情响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有关应急管理机构对此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和舆情响应。
  3.8 处置结束
  突发事件已处置完毕或取得预期处置结果后,应终止应急程序。由应急处置机构提出意见,经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应急处置机构整理应急工作资料,清理遗留未结事项,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特别是要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9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税务机关要根据伤亡损失情况有序开展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恢复重建工作。需市局予以援助支持的,由事发地区、县局提出申请;需省局予以援助支持的,由市局提出申请。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培养应急人员队伍,做好应急培训规划,加强应急人员培训。
  4.2 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保障应急基础建设、演练、培训等日常工作各项经费支出,纳入年度预算优先保障。
  4.3 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机构、设备供应商等的联系渠道,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通讯保障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应急工作现代化建设,注重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完善应急通讯手段。
  4.5 后勤保障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时应急工作人员和事件危及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4.6 避难场所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周边建筑、地势、水文等环境因素,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做好与相关场所产权所有人的沟通协调,明确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转移渠道。
  4.7 应急演练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突发事件处置和响应的权限及程序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的时间、规模等由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5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读职行为的,以及对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市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分别制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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