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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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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 10: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20.10.30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扣协议变更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税务部门承接原代扣协议,并将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二、代扣协议核对
  原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以下简称“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税服务厅(主要适用于无正常税务登记的企业)、“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四川税务”手机APP(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完成信息核对。无信息或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上述渠道或开户商业银行重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税银代扣协议。企业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签或修改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时可选择“共用协议”“税款协议”“社保费协议”三种类型。
  三、关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选择以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完成以下事项。
  1.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的企业,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使用原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需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新签订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2.选择税库银批量扣款的企业,除完成上述事项外,还需完成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参数设置。
  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将共用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所有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上述渠道将税款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税批扣”,将社会保险费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费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
  (二)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应根据是否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以及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的具体情况,通过上述渠道选定对应的批扣标志。
  (三)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企业,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0-10-30 17: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实现我省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平稳承接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代扣协议变更
  四川省税务局统一从省人社厅、省医保局或商业银行获取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签约数据,按开户商业银行对全省协议明细数据进行清理分类,交换到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核实和备案;商业银行回传代扣协议核实信息后,四川省税务局根据核实信息对代扣协议,按照不遗漏、不误转、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必须一致的协议转换规则,将企业代扣协议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是指实际扣缴人授权开户商业银行办理划缴税款(包括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代收的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适用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际扣缴人可以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税服务厅或开户银行签订。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税务部门将企业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代扣协议扣款账号同原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扣款账号进行比对,将账号比对一致的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用于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将账号比对不一致的企业代扣协议转换为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
  (二)代扣协议核对
  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对相关信息的核对渠道和时间要求,以及发现错漏后的处理方式。
  (三)关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式有: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以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缴纳(效率最高,为主要缴纳方式);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到开户商业银行缴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缴款书,到开户商业银行缴费。
  企业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签或修改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时可选择“共用协议”“税款协议”“社保费协议”三种类型,操作时需准确选择批扣标志,否则将影响税款、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
  新签订协议时,选择“共用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所有批扣(可办理税款、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所有非批扣(可办理税款、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业务);选择“税款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税批扣(可办理税款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税非批扣(可办理税款实时扣款业务);选择“社保费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费批扣(可办理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费非批扣(可办理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业务)。
  选择“共用协议”或“税款协议”修改功能时,批扣标志有所有批扣、所有非批扣、税批扣、税非批扣4个选项,可通过修改批扣标志和完成协议验证,将共用协议和税款协议进行相互转换;选择“社保费协议”修改功能时,批扣标志只有费批扣、费非批扣2个选项,不能将“社保费协议”转换为“共用协议”或“税款协议”。
  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三、施行时间
  为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时间一致,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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