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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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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 10: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0.10.30
  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企业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自助办税(费)终端、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窗口等渠道缴费。企业缴费人可直接使用缴纳税款的三方扣款协议,也可重新签订三方扣款协议,网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赣服通(支付宝)、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和办税服务厅窗口智能POS机以及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全面恢复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12345医保专席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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