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1
  • Tax100会员 27967
查看: 486|回复: 0

【期刊】建议增设非法制造、携带管制刀具罪

285

主题

285

帖子

0

积分

税界新人

Rank: 1

积分
0
2020-10-14 18: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议增设非法制造、携带管制刀具罪




  •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王森林
近年来,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携带刀具较为普遍,尤其是携带管制刀具极为突出。据一些地区调查,40%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和80%的盗扒人员都身带管制刀具。1988年某公安分局缴收管制刀具5000余把,其中乘警队在旅客列车上收缴1500余把,占总数的30%。这种情况应引起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携带管制刀具已经给人民群众造成恐惧心理,削弱或解除人民群众的防卫意识和防卫能力。过去携带管制刀具者为数不多,并且比较隐蔽。近几年来数量较大,并且是公开佩带或手持,明目张胆。当携带管制刀具者违法乱纪时,人民群众不敢怒也不敢言。特别是在旅客列车这一特定环境中,对于成群结队的携带管制刀具者,列车工作人员无法遏制。今年1季度重庆至上海列车上就发生两起类似事件。如1月份8名“菜刀帮”人员冲上列车,强占旅客卧铺并企图行凶;3月21日又上了30余人,每人身带木柄长刀,在车上横冲直撞,强行要睡卧铺,稍不遂意就用刀威胁。人民群众对于手持刀具的歹徒,只好俯首听命,任其摆布。这样,势必给人民群众心理上形成一种压抑感,甚至导致神经分裂症。据重庆铁路公安分局今年1季度统计,9对旅客列车上突发性精神病人就达几十人,其中恐惧心理就是发病原因之一

2.容易诱发结伙斗殴、杀人、伤害、抢劫案件。携带管制刀具者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容易导致结伙持械斗殴的流氓案件。这种现象往往使许多民事纠纷和民间纠纷,如婚姻、家庭、债务、相邻关系以及争座位、争购物品等转化为激情杀人伤害。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扒窃、盗窃、抢夺被事主或其他人发觉后,歹徒往往持刀抗拒逮捕或扭送,或刺伤事主,从而变成抢劫。今年1季度重庆站所管的列车上因扒窃持刀拒捕或刺伤事主的就达5件。有的扒窃分子嫌秘密窃取太慢,公然口含利刃,双手掏旅客的钱财。

3.对公安机关是一种严重的挑衅。由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者越来越突出,给公安人员造成不安全感。公安人员在执勤中如发现个别携带管制刀具者,还敢管理;如果遭到成群结伙者,并且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往往不敢管理。铁路公安人员在非工作期间,由于不能佩带武器警械,对于携带管制刀具者往往不敢管,并且还要随时防备过去被处理过的人员的报复。如今年春节前,一位民警在菜市场买菜,被8名手持刀具的歹徒围攻追打,有的叫嚣“非杀死你不可”。民警只好逃避。这样,在公安人员中必然产生种种忧虑,乘警中尤为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进行。目前,乘警中提心吊胆,精神紧张,不安心工作者为数不少,有的甚至忧虑成疾。

应当指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枪支弹药,这是因为:枪支弹药原材料不易找,制造工艺复杂,技术要求较高,一般人不易制造或变造;有的虽已制成,大都不具备杀伤力;加之武器体积较大,不易隐蔽,运输、携带时极易发觉。管制刀具则不同,制造工艺简单,取材方便,易于制造或变造;一经制成即具有杀伤力;加之体积小、重量轻、易于伪装或寻找使用的借口。因此,实践中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携带枪支弹药的并不多见,而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携带管制刀具者比比皆是,与日俱增。两者的比例大致为1:15。从这种意义上讲,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并不亚于枪支弹药。

二、只有把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才能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协调 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我国制定 刑法的时候,由于上述行为并不突出,因此, 刑法对上述行为未规定为犯罪。人们对上述行为缺乏认识,不认为是 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故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淡漠,家长、教师或单位领导见到也不加制止,目击者也不会指责,公安人员也不可能大胆收缴,从而使这类行为越演越烈。如果 刑法把这类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那么就能引起人们的警觉。绝大部分当事人可以自悟,家长、教师或单位领导会严加管教制止,目击者就能理直气壮地加以谴责,公安人员也能大胆收缴。

为了制止上述行为泛滥,我国已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0条(4)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 13条规定,对上属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已把上属行为情节严重的已作为犯罪行为处理。但是, 刑法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律,处于核心的地位;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刑事罚则,处于辅助地位,非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而 刑法中却无相应的规定,使 刑法与非刑事法律之间脱节、不协调,只有 刑法把上述行为规定为犯罪,才能协调 刑法与非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使二者有机地衔接起来,使司法机关有所遵循。

综上所述,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携带管制刀具情节严重的应构成犯罪。建议在 刑法中增设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携带管制刀具罪名。可以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在 刑法第 112条之后另立条文。文字拟表述为: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携带管制刀具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