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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喻良英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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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7: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喻良英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车辆通行费用专用票据、高速公路机打发票属于与机动车有关的发票,制造、出售这类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2〕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喻某某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租住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某某大厦B707房。后喻某某以B707房为窝点,使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伪造广东省车辆通行费用专用票据、高速公路机打发票等普通发票,并在某某大厦楼下以每份发票3-10元不等的价格自行销售。2012年3月27日16时许,喻某某将一张假发票销售给一名货车司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公安民警在B707房内缴获制假工具及各类假发票3489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邹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及查获的假发票照片,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发票鉴定书,东莞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出具的财政票据真伪鉴定证明,租赁合同书,赃物去向及同案人处理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造、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1套、打印机1台及赃款4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代勇军
代理审判员林小敏
人民陪审员梁焕弟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翁尧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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