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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许佐添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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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06: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许佐添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资格的行为人只要具有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对于用于出售的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不影响犯罪的认定,对于本案中合法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高额出售的,属于非法出售的行为,当数量达到法律的规定时,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1996)浦法刑初字第2号。
2.案由:许佐添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检察长董乃平、代理检察员肖介清。
被告人:许佐添。199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钟琦,广东省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沛;审判员:熊万林、杨春志。
6.审结时间:1996年9月5日。
(二)诉辩主张
1.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指控称
1994年10月7日,被告人许佐添以洋浦长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征管局领购了一本共25份的百万位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被告人许佐添一次性地在这些发票上盖上洋浦长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199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许佐添应邹伟泉和唐伟文的要求,将其中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了唐伟文。从中获取赃款共计人民币63.3万元。被告人许佐添为牟取暴利,肆意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新的税收制度不受破坏,特对被告人许佐添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许佐添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可,但辩称已退回赃款14.5万元和汽车一辆,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基于同样的理由要求法庭减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4年7月。被告人许佐添以海南长富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于长栋的名义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服务管理中心注册成立了洋浦长达贸易有限公司。同年10月7日,被告人许佐添以该公司名义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征管局领取了一本四联百万位数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份,并在该25张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盖上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同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许佐添将其中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三次交给深圳市南洋摄影器材公司副经理邹伟泉。邹又分别将其中的6份交给上海展航实业公司经理何柏枝,5份交给上海喜马拉雅国际有限公司经理郝海林。何柏枝付给被告人许佐添该发票款人民币35万元。此期间,被告人许佐添又将盖有洋浦长达贸易有限公司公章的8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深圳市南方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唐伟文,唐伟文分五次给被告人许佐添发票款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许佐添共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由邹伟泉经手13份,唐伟文经手12份,共得赃款62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4.5万元及赃车(八闽牌吉普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许佐添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征管局领取百万位数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25份)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王民的证言。
2.西藏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的证明材料及证人史宗的证言。
3.珠江摩托工业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及何秀平的证言。
4.证人黄伟雄、邓毅峰的证言。
5.同案犯唐伟文、邹伟泉的供述。
6.依法查证的被告人许佐添出售的25张增值税发票的去向。
7.被告人许佐添退缴的违法所得14.5万元。
8.缴获的赃车八闽牌吉普车一辆。
9.被告人许佐添的供述。
(四)判案理由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佐添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税收法规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获得巨额赃款,破坏了我国的税收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五)定案结论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许佐添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追缴的赃款14.5万元和八闽牌吉普车1辆,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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