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99
  • Tax100会员 27970
查看: 432|回复: 0

【案例】方某、李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85

主题

285

帖子

0

积分

税界新人

Rank: 1

积分
0
2020-10-10 12: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方某、李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其补办未遂的,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碍信用卡管理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方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冒用湖南人王某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南昌一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上述身份证和银行卡遗失,卡内余额人民币41005.5元。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想补办银行卡,便请被告人方某帮忙。方某提供其本人照片,李某找人以王某的信息办理临时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各一张。8月25日下午14时许,李某、方某拿着上述证件到某银行南昌一支行补办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银行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二人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在2010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伪造身份证件再次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被告人方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两被告人补办银行卡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