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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税收支持服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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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30 17: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断营造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税收制度环境


梁季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员


构建公平统一的税制体系,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将支持市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化、长期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与商品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具有交易标的物无形、服务商品的生产和贸易相对不可分离、高端服务贸易具有附加值高、知识密集等特点。此外,在新技术推动下,服务贸易呈现线上化、智能化以及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化等特征。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发展迅猛,产值规模和占比不断壮大,结构持续优化,在进出口贸易中地位不断提升。2012年,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达到244852.2亿元,当年产业占比达到45.5%。之后,第三产业GDP和占比逐年攀升,2015占比首次过半,为50.5%。2019年第三产业GDP增长至534233亿元,占比提高至53.9%,占比超第二产业14.9个百分点。从结构上看,以知识密集为特征的高端服务业发展迅速, 如软件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GDP产值从2014年的43466.5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64486.9亿元,占第三产业GDP的比重相应从14.1%提高至15.1%。从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来看,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2014年的40053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54153亿元,相应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部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从13.1%提高至14.7%。


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国内大循环是双循环的战略基点,是新形势下国际循环的支撑。国际循环是双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循环的必要补充。


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尤为重要。服务生产是服务贸易的前提和基础,服务业可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构建国内大循环需要构建完整的产业链和供应链,生产性服务业是完整产业链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制造业的重要支撑,对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生活性服务业直接服务于居民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国内市场潜力的释放程度。服务业,包括服务生产和服务贸易是居民就业的主要的载体,决定着居民可支配收入,是供给和需求的连接点、国内大循环畅通的关键点。我国是拥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具有完整的产业链条,为全世界各行各业提供产品和服务。比如,全球80%以上的汽车零部件和中国制造相关,2019年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出口额超过600亿美元。服务贸易对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服务贸易包括服务生产和交易两个环节,在发展服务贸易中二者不可偏废,且前者是基础。服务业市场主体具有数量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2018年末我国共有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807万家,其中制造业企业324.3万家,占比为17.9%。这意味着我国中小微企业中绝大部分为服务业企业,尤其是全国小微商贸企业法人单位684.4万个,占比近40%。


针对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及服务业市场主体特点,应大力发挥税收支持作用,促进服务贸易的大发展。


构建有利于市场效率发挥的、公平统一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影响市场环境的重要制度变量之一。总体而言,服务业市场主体规模小,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激烈。因此,构建公平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对服务业发展尤为重要。


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专业化分工,形成有利于服务贸易出口的税收制度环境。2016年,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结束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历史,彻底解决服务业重复征税问题,形成了有利于服务业分工深化的税收制度,有力促进了服务业发展。目前,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进程仍在继续。在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形势下,多档税率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策执行层面的不一致。应加快推进增值税税率简并改革,从根本上扫除对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体上享受免税或退税政策,提高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从现实运行层面看,一些政策细节仍需细化落实。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对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收入可免征增值税,而实践中向境外单位提供国内市场的调研报告服务则被认定为不完全在境外消费,不能享受免税收入。本质而言,这类服务表现生产地和消费地不一致,即境内生产、境外消费,所产生的收入应享受免税待遇。


将支持小微市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化、长期化,优化小微市场主体增值税优惠方式。服务业市场主体中,中小微企业是主流,对中小微市场主体“轻徭薄赋”是各国普遍做法。我国自2011年以来,多次调整小微市场主体税收政策,旨在实质性降低其税收负担,效果显著。目前支持小微市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体现于2019年、2020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这两个政策文件均有执行期限,前者到2021年12月31日,后者到2020年12月31日。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需要,建议将小微市场主体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化、长期化。小微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更有利于其进行长期生产和财务规划。

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专、准、细”的纳税服务。这将进一步降低服务贸易纳税人遵从成本,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和遵从意愿。



推动数字服务贸易需加强国际税收协调

何杨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在国际贸易领域,不同类型的数字服务贸易在税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各国共同努力,协调解决。


数字化革命带来了服务业的升级,国际贸易领域的数字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自2016年开始实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并于今年8月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国家层面将在试点平台上大力推进数字服务、版权服务、医药研发、检验检测、在线教育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特别是在数字贸易领域,重点探索数据流动与监管的创新和开放。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从具体领域看,数字服务贸易包括软件、社交媒体、搜索引擎、通信、云计算、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服务,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以及通过数字交付的服务外包等三大类。当前,不同类型的数字服务贸易在关税、跨境商品和服务税方面存在诸多不明确和重复征税问题,亟待各国共同努力,协调解决。


在关税方面,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成员对数字产品(包括服务)征税一直存在分歧,导致WTO一直未能对其形成正式、永久的决议,但WTO主要成员提出了重构电子商务规则的诉求,预计数字服务关税问题将会成为WTO新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其中,美国一贯主张对数字产品永久性免关税。欧盟对数字产品征关税问题一直持温和的“中间派”态度。虽然欧盟目前在具体执行中对数字产品不征收关税,但也从未明确表示支持永久性免关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等一直处于数字产品输入国位置,担心数字产品免关税会造成大量的税收收入损失,同时希望通过设立关税保护本国民族产业发展。在1998年的日内瓦会议上,印度、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国家明确提出反对美国的永久性免关税倡议。2019年12月10日,WTO同意将20个月的数字产品关税暂停期延长6个月,到期之后还未看到进一步的明确举动。虽然WTO没有关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全面协议,但在一些WTO协定中涉及数字服务贸易的部分领域。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于1995年1月生效,这一时间早于互联网的兴起和全球数据流量的爆炸式增长。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项和转拨的资金的自由流动。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协定不区分交付手段,范围上涵盖了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服务贸易,但是其中仅对作为电子商务基础的电信和金融服务待遇作了明确,而没有明确数字贸易、信息流动及其他贸易壁垒。目前,各成员对数字贸易的范围规定各不相同,并且由于协定生效时,许多新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还不存在,所以对于现在的数字贸易问题仍缺乏统一的立场。


信息技术协定(WTO ITA)。信息技术协定旨在消除依赖和利用互联网的产品的关税。信息技术协定最初于1996年达成,在2015年12月WTO第十次部长级会议期间扩围,并于2016年7月生效。扩围后的信息技术协定是WTO的54个发达和发展中成员的多边信息技术协定,消除了201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这些产品每年价值超过1.3万亿美元。增加的产品覆盖范围包括很多消费电子产品、新一代半导体、磁共振成像等医疗器械。虽然该协定有望扩大作为数字贸易基础的技术产品的贸易,但它很难解决构成重大限制的非关税壁垒问题,如市场准入等。


全球电子商务宣言。1998年5月,WTO成员建立了全面的《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在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财政和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审查与全球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贸易问题。该计划还包括一项声明:“WTO成员将延续目前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的做法。”在2015年11月的决定草案中,WTO成员同意继续对工作计划定期审查,暂停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并要求其他世贸组织机构探讨现有WTO协定和电子商务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在WTO主导的关税协调中,对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关税问题尚未形成明确决议。中国应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多边国际税收协调,努力减少制约要素流动壁垒,推动跨境互联互通。在跨境间接税领域,建议进一步明确数字服务国际贸易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增值税/商品服务税(VAT/GST)指南中强调,目的地原则应是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各国应该采用的共同原则。数字服务大多具有远程提供的特点,明确目的地征税原则,即在数字服务的消费地征税,既有利于实现跨境数字服务贸易的税收征管,也有利于形成跨境间接税的国际共识,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和全球经济发展带来新机遇。




“互联网+税务”:优化服务贸易 税收营商环境

蔡磊

作者系京东集团副总裁、中国国际商会税收委员会副主席、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


“互联网+税务”带来了服务贸易税收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促进服务贸易持续快速增长。


9月,京东集团作为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技术服务商,为全球1.8万家参展参会企业与机构提供全场景、全覆盖的数字化功能服务和技术保障。以互联网技术打造的云上服贸会,成为365天“永不落幕的服贸会”,体现了网络技术为服务贸易、会展经济带来的跨国界的创新突破。


近年来,税收对服务贸易发展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服务贸易发展潜能得到不断释放。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税务部门通过电子退税、电子发票、电子支付、区块链存证和税收大数据等创新手段,探索“互联网+税务”,持续优化服务贸易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服务贸易持续快速增长。


“互联网+税务”有助于探索处理服务贸易税收管辖权难题。以远程化、虚拟化、分布式部署等为特征的数字经济服务,占服务贸易的比重越来越大。这种变化给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带来挑战,尤其是各国税收管辖权规则争议不断增加,可能导致同一服务被重复征税。在实践中,服务贸易税收管辖权争议突出表现在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越来越困难。传统国际税收征管中,境外子公司或者实体经营等认定方式越来越受到挑战。以软件技术服务为例,提供服务的主体在国内,发生地却在国外;或是主体和服务在国外,服务器、云数据在国内的“两头在外”的场景,越来越普遍。例如,一个美国老师通过网络平台向其他国家提供英语教学服务,这种跨境服务贸易,涉及跨国劳务、境外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解决这些新问题一定要借助“互联网+”思维,在税收征管和服务环节加强技术保障,比如借助区块链保存服务贸易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账单等电子凭据数据,减少国际税收征管中对税收管辖权的争议。


服务贸易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快速落地。近年来,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税收支持持续跟进。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托税收大数据和非接触式电子办理流程,服务贸易企业出口退税大大提速。2020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电子化办理。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间同步共享。2020年8月,商务部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提出推动数字营商环境便利化。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探索构建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相适应、与我国数字经济国际地位相匹配的数字营商环境。实践上,京东最早于2013年开出中国内地第一张电子发票后,逐步实现电子发票开具、取得、入账、归档、回传全流程信息化闭环管理,通过技术手段降低企业发票管理成本和税务数据电子化成本。电子发票为税务大数据提供了详细、准确、丰富的信息,可以进一步延伸到税收优惠申报资料系统自动审核流程中,实现服务贸易税收优惠政策更加快速、准确、高效落地。这对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降低企业成本有重要意义。


发挥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在技术、人才、实践上的先行先试优势。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具有参与企业数量多、重点企业交易规模大的特点。以京东集团为例,作为以供应链为基础的技术与服务企业,仅今年上半年,京东集团技术研发投入就达到75.4亿元,各个业务子系统的不断迭代对降低税务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贸易数据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京东益世商服响应政府号召,通过技术创新为平台上百万自由职业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基于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贸易促进机制。抓住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深入分析服务贸易中涉及的税收实践问题,能够有效提升税收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针对性。税务部门不妨依靠具有技术实力的服务贸易企业开展政策创新试点。这些企业在纳税人身份信息安全性、支付方式电子化以及业务流程合规性等方面有强大的技术保证,可以积极发现问题、反馈问题,为政府监管提供数据、案例支持。


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应积极参与构建公平合理的服务贸易国际税收新规则、新秩序。积极研究区块链、电子货币、跨境结算等新问题,为我国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营商环境。在一些国家开征数据服务税等背景下,适当优化税收政策,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品类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提升服务贸易质量和效率。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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