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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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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19_263583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10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2〕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年01月2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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