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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基本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有如下规定: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缴存无变化
从164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税制改革后,单位和个人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没有变化,仍然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全部的缴费都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都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实质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缴付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是计入个人账户由个人受益,其实质是企业和事业单位对职工支付不能当场兑现的工资薪金,应当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依法计税。但财税〔2013〕103号文件进行了如下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缴纳部分暂不纳税,而个人缴纳部分是有比例限制。这是因为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固定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个人按缴费基数的4%;而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弹性的,由企业和职工在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例:王先生供职的A公司,公司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符合《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2019年1月~12月按2018年个人月平均工资(10000元)标准,单位每月按6%的比例其缴纳600元企业年金。王先生本人每月按5%的比例缴纳个人企业年金500元。对于企业缴费的6%部分,按照103号文件规定,可以暂不计入王先生2019年度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王先生本人按5%每月缴纳的个人企业年金500元,应仅按103号文件规定的4%以内的部分免税,超出的100元应计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领取有变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新税制后,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依法应当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为避免离退休人员办理汇算清缴带来的税收遵从负担,原则上平移原有计税方法,即对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单独计算纳税,不计入综合所得,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实践中,对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A先生退休后每月领取年金2500元,则应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A先生每月应纳税额=2500×3%=75(元)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B先生退休后每季度领取年金7500元,则B先生每季应纳税额=(7500/3)×3%×3=225(元)
(3)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C先生退休后每年领取年金30000元,则C先生每年应纳税额=30000*3=900元。
以上其实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年度年金领取数额相同,无论是年度内平均按月、按季领取,还是按年领取,其实税负是相同的。
(4)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或者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如果甲某因出国定居需要依法一次性提前领取年金账户全部余额28万元,则可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280000×20%-16920=39080(元)。
但如果甲某因为其他原因需要一次性领取年金账户余额28万元,则需要适用月度税率表。
其应纳税额=280000×45%-15160=110840(元)。
收益时暂不纳税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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