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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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