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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方案: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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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9-21 22: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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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64号文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法
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
):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二、具体计税方法规定及举例
1、 总局政策规定:
根据《总局新个税常见疑问30答(明确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如何预扣预缴个税)》第26问“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怎么计税?”的回答:“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假如综合所得仅保险佣金收入一项(不考虑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
综合所得=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1-25%)-附加税费-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新政策下举例:
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1-12月每月取得佣金收入25000元(假设不含税),专项附加扣除每月4000元,暂不考虑附加税影响金额。各月预缴以及年终汇算清缴计算如下:
预扣预缴时:
汇算清缴时:
三、中税提示:
扣缴义务人应关注:
(1)扣缴义务人需重新设定个税计算公式、重新更改系统,完成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并提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完成年度汇算清缴。
(2)预扣预缴时,不需要扣除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参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所以预扣预缴时与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不完全一致。
纳税义务人应关注:
(1)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于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所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需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如果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全年只取得的佣金收入,全年已预扣缴税款与全年实际应缴纳税款可能产生差额,汇算清缴时会产生退税。
财税〔2018〕16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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