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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止,已缴的个税3500万成功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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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0 20: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上市公司在2020年4月4日披露,因股权转让终止,交易对方就转让股权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万元退税成功,为此,公司还曾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汇报交易情况并咨询相关政策。详情如下:

2017年6月,上市公司分别与某三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现金收购三家公司各50.01%的股权。收购时该三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均作出了业绩承诺,付款进度也根据标的公司的业绩实现情况逐步支付。

但上市公司在支付了20%的股权转让款后,2018年年初停止支付其余款项。在随后2018年4月公布的2017年年报中披露:由于受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公司不能按期支付余下款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上述三家子公司不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

同时,上市公司与该三家公司原股东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根据《终止协议》,因上述股权收购或终止事宜造成双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上市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滞纳金、罚款等)。

随后在2018年11月,上市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解除股权收购的行为合法有效,并要求相关自然人返还股权转让款。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及交易对方收到当地税务部门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部分交易对方依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应退还上市公司的预付股权转让款作为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至当地税务部门,共计3500万元。

根据《民事调解书》,本次收购终止属于未完成的交易事项,为收回上述款项,在近半年的时间里,上市公司派专人常驻对方所在地,与当地税务部门详细汇报了双方关于股权收购终止事宜的发展过程及相关情况,并就此类情况下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进行了反复、深入的研讨交流,并且,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汇报交易情况并咨询相关政策。

2019 年 5 月和 2019年 7 月,交易对方提出退税申请,当地税务部门于 2019年 8 月下发同意退税通知并退税3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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