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项案例通知,国税函[2008]1076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处理的一起涉及巴巴多斯公司股权转让收益适用税收协定的案例的方式予以了肯定。案例基本事实如下: (1) 2006年7月,巴巴多斯公司从一家中国公司的中国股东购买了中国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权; (2) 中国股东以其出售股权取得的资金增加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这样,巴巴多斯公司持股比例从33.32%下降至24.99%; (3) 2007年6月,巴巴多斯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中国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原中国股东,取得收益1,217万美元。 巴巴多斯公司认为,根据中国和巴巴多斯税收协定,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应免征中国企业所得税。
裁定:
新疆国税局通过对该案件进行核查,并与巴巴多斯税务局进行情报交换后,最终确认巴巴多斯公司不属于巴巴多斯的税收居民,不能享受中巴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此外,税务机关提出了以下观点,认为交易存在明显避税嫌疑: (1) 巴巴多斯公司成立后2个月即与中方签订投资合资协议,且其成立缺乏明显的商业实质; (2) 取得的投资收益是“预先安排”的结果; (3) 巴巴多斯公司投资仅1年就将股份转让,这表明,尽管巴巴多斯公司是中国公司的合资经营方之一,但是并不打算参与中国公司的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