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将在受控交易中针对所转让的产品或劳务而确定的价格与在可比情形下进行的可比非受控交易中针对所转让的产品或劳务而确定的价格加以比较。1 如果有可能将可比非受控交易价格进行基准定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将是应用公平交易原则最为直接和最为可靠的方法。相应地,在这种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比其他所有转让定价方法更可取。 为了确定是否可以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有必要识别潜在独立的可比性交易,并分析这些交易,以确定这些交易是否真的可比。在确定是否能够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对所有可能的可比非受控交易都要进行检查。刚开始,可能要求进行功能分析以便确定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比性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交易中所使用的货币、所涉及的数量、交易的条款等等。如果第三方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存在很小的差异,则可以针对这些差异进行调整,然后再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然而,如果此类差异属于实质性差异且不能根据“合理的基础”予以量化,并且其他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可靠,则不可以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还可以在以下情形中使用,即将所测试的关联交易与在同一被测试方和独立的第三方之间的可比交易进行比较 – 这就是所谓的“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图示如下: 图4 – 内部可比非受控交易法 或者,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还可以应用于,将所测试的关联交易与在两个独立的第三方之间的可比交易进行比较。这就是所谓的“外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图示如下: 图5 – 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法 为了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而进行的可比性分析主要是关注产品的可比性,但其他的因素也需要考虑。2。 正常情况下,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比外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具有更高程度的可比性,这是因为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至少有一方在功能上是完全可比的,因此,在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下,一般不要求做出调整或者仅需细微的调整。由于竞争的性质和市场力量,外部非受控价格通常需要做出调整以使其具有可比性。本质上来说,所有的竞争者都会通过增加一些新的、独一无二的特征来使得其产品能够在竞争者中脱颖而出,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并获得额外收益或吸引顾客。当然,顾客对这些都已经相当熟悉;大多数人都明白,在购买手机以及订购电视机或汽车等这类产品的时候,如果要比较相关的价格,那将会是非常困难并劳神费力。通常来说,总会存在某些特别的差异,使得顾客很难对其价格进行直接比较。 对于销售货物来说,如果制造公司同时向在该跨国公司并没有设立自己的经销商的国家的无关联销售商销售货物时,则也会可能要采用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然而,采用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能存在问题。首先,跨国公司通常会在较小且不很重要的市场或国家利用独立经销商,因为跨国公司认为控制该类市场及国家的供应链并不符合其战略需要。在所有的较大市场里,人们通常都能发现,跨国公司是通过关联企业销售货物的。这一点意味着,在经济环境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可比性会是一个问题,很难或不可能确定合理准确的调整。第二,如果跨国公司制造和销售大量的产品,且只有某些产品采用可比非受控定价,则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使用将会很随意:如果只有5种产品采用可比非受控定价,余下的95种产品都不是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从整体性的角度考虑,如果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仅应用于该5种产品,则不能够产生公平交易的结果。 如果某些商品在公开市场上可以公开获得定价信息,则这种市场上的商品可以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定价。然而,由于市场价格信息变化很快,这种公开定价的信息很难使用。同样,所讨论交易的数量和质量也会对价格产生影响,这又将带来问题。大批量商品的买方通常可以要求价格折扣。由于大多数公司间交易都不会涉及到市场报价的产品,这种情形下寻求外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将是徒劳的。3 无形资产有时也存在一些有用的可比非受控交易,如无形资产使用权许可。然而,许可合同的条款及条件需要进行检查,以便确定其是否满足可比性的要求。 在设定价格时,所使用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可能为跨国公司带来一些问题。在迅速变化的市场里,规定的时间内设定价格的使用将不会以一种合适的方式在关联方之间进行收入的分配,除非根据当前实际情形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实时调整。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根据当前情况对可比非受控价格进行调整非常耗费时间,因此不具有实用性。这种情形下,再销售价格法通常是将收入在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的更好方法,因为通过这种转让定价方法可以将利润分配到销售公司。 41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6段。 2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7段。 3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9、2.16、2.17段。 4 “交易净利润法,可比利润方法和公平交易原则”,Andrew Casley and Artemis Kritides,《国际转让定价杂志》,IBFD,2003第167期。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考虑的第一步是将从关联企业购得的产品再销售给独立企业的价格。然后,从该价格(再销售价格)中减去适当的毛利(再销售价格毛利),从而达到将产品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的公平交易价格。再销售方所获得的毛利润也就是对涵盖的经营费用和应实现的利润所进行的补偿1。再销售价格法典型应用在营销和经销活动中。 再销售价格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应用,亦即将所测试的交易与同一被测试方和第三方进行的可比交易进行比较 – 这就是所谓的内部再销售价格法,图示如下: 图6 – 内部再销售价格法 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似,在采用内部数据应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便说明在数量、贸易条款等方面的差异,因为这些方面的差异会使得内部再销售价格法不太可靠,并且易于为税务机关抓住把柄。内部再销售价格法可以说是一种可靠的方法,但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该转让定价方法在实践中还是很少使用。 再销售价格法还应用于,将所测试的交易与两个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的可比交易进行比较,这就是所谓的外部再销售价格法,图示如下: 图7 – 外部再销售价格法 采用外部数据应用再销售价格法的可能问题是在可比环境下的第三方所能获得的毛利数据的可取得性和可靠性。采用外部数据应用再销售价格法的另一个不确定性在于会计上对诸如销售成本或销售费用等的费用项目核算时,不同公司会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通常不同的公司处理差异很大。如果有必要采用独立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毛利润数据对所测试的交易进行比较,鉴于这些国家采用的是不同的会计准则和惯例,这种问题会更加严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引入及推广将降低此类问题的影响,因为IFRS对一般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提出了更为详细的披露要求;但在目前这种问题对于再销售价格法仍然很重要。 相对而言,内部交易中的毛利似乎比外部交易中的毛利更具有可比性。因为内部交易是与位于其他国家的独立经销商进行的,所以交易企业需要对他们之间的可比性进行仔细分析。实践中,跨国公司通常会在较小且不很重要的市场或国家使用独立经销商,因为跨国公司认为控制这类市场或国家的供应链并不符合其战略需要,这种情况下交易可能不满足可比性要求。2 向再销售商分配的毛利水平取决于该销售商自身承担的功能和风险。3再销售商的功能小至单纯的运送服务,大至一个成熟的运营体系,包括销售、营销、经销/物流、以及市场渠道、仓库管理、售后服务等。类似的,再销售商所承担的风险也各不相同。相关的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价格、容量)、库存风险、担保风险、外汇风险及信用风险。功能级别的划分通常取决于跨国公司的业务模式、生产的产品和产品本地化或进行促销活动的必要性。这种毛利水平同时还取决于再销售商是否获得了在特定的区域里销售货物的独家授权。4 就可比性而言,再销售价格法更关注功能的可比而对产品的可比性则不那么关注。这种行为下的经济意义为:在市场经济下,履行相似功能所得到的补偿会随着时间的过去而逐渐趋于相同。由于毛利是对再销售商所做的整体性补偿,因此产品上的差异就不太可能对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产品上的差异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5。然而,在确定再销售商的公平交易毛利时,很重要的一点是所属行业的相似性,因为不同行业的回报是不可能相同的,因此利润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再销售商实质性地增加了被销售产品的价值时,再销售价格法的使用将就不怎么可靠,需要谨慎使用6。其中一个例子便是同时也进行组装业务的经销商。如果企业需要对该经销商使用再销售价格法,则应以成本价对经销商所进行的额外组装活动做出补偿,也就是说,不允许经销商就此附加活动赚取利润。但如果这种组装业务很重要,则从公平交易的角度来说这是不合适的,因为一个第三方公司是不会愿意接受仅相当于其成本的补偿。这种情况下,为了公平地补偿经销商,可以针对该额外组装业务采用成本加成法,或者在再销售价格法下将所分配的毛利加上一定的利润因素,例如将再销售商置于公平交易范围下的毛利公平交易值域的较高端。这种情形下,可能需要运用交易净利润法来验证支付给再销售商的毛利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1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14段。 2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31段。 3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24段。 4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27段。 5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16、1.17、2.18段。 6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22段。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的第一步是产品或劳务的供应方在受控交易中向有关联的购买方转让财产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成本,然后在该成本之上增加一个适当的加成额,从而根据所承担的功能及市场情况实现适当的利润。可以将上述成本加上加成额后得到的结果,视为受控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1。 成本加成法应用于毛利层面2,譬如,产品或劳务的供应商赚取的毛利,应当是能涵盖其运营成本并实现一定的利润。成本加成法主要应用于以下情形3: (1) 制造货物;以及 (2) 提供服务。 成本加成法的应用可以通过将所测试的交易与同一被测试方和第三方之间进行的可比交易进行比较,这就是所谓的内部成本加成法,图示如下: 图8 – 内部成本加成法 内部成本加成法虽然是一种可靠的转让定价方法,但考虑到其数据的可取得性和可靠性,这种转让定价方法在实践中很少采用。 成本加成法还可通过以下方式适用,即将所测试的交易与两个独立的第三方之间进行的可比交易进行比较,这就是所谓的外部成本加成法,图示如下: 图9 – 外部成本加成法 对成本加成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关注其功能的可比性,相对来说,产品的可比性则不那么重要4。 应用成本加成法时,在确定成本基础方面会存在一些困难。OECD转让定价指南规定,(公司)在使用成本加成法时应该注意的是,要在可比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个可比的加成额5。实践中,这会导致在经营利润层面上使用全部成本来应用成本加成法,而不是在生产成本和毛利层面。 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2.40段包含了以下关于成本费用的定义: • 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直接成本(譬如,原材料); • 生产的间接成本(譬如,同多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成本); • 企业的全部经营费用(譬如,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这类成本与以下损益表账户有关:
| 收入 | 减去 | 直接成本 | 减去 | 间接成本 | 等于 | 毛利 | 减去 | 经营费用 | 等于 | 营业利润 |
OECD转让定价指南为使用成本加成法对以下类型的成本进行了考查: (1)历史成本 OECD转让定价指南首先认可的是历史成本,但同时又承认,若成本随着时间而发生改变,则这种转让定价方法也会存在问题。6。 (2)标准成本 标准成本通常用来定义前期价格,OECD允许使用这种转让定价方法7。标准成本方法的使用也意味着,货物的制造商应当为其低下的效率付出代价(或者承担其成本高于一致同意的标准成本的风险),或者从高效率获益。事实上,这些结果同第三方关系是相符的。标准成本,或者称作预算成本在实践中通常使用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这是因为如果使用实际成本,则不能激励制造商做出努力来提高制造程序的成本效率。 (3)边际成本 OECD在2.44段讨论了使用边际成本的可行性问题。这种转让定价方法应该是可用的,但前提必须是纳税人应当能够表明其货物不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譬如,提交市场分析来支持按边际成本价格出售货物的决定8。的确,第三方之间的交易会不时的使用产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来定价。这方面的例子有通讯服务以及品牌药品的进口。 关于成本基准方面,OECD指出,在确定所使用的成本基准时,一致性与可比性是决定性因素9。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利润加成额只能够应用在具有增值活动的成本之上,其他活动则只能够按照其成本价进行费用的收取。这种情形的一个例证便是,利润加成额可适用于劳动力成本及机器折旧,而对诸如原材料则是仅按照其成本进行费用收取。这样的安排通常见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除非存在内部的可比性,否则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来看,问题便是如何确认一种可靠的基准,同时还能确认价值增值成本及非价值增值成本之间的区别。 1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32段。 2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39及2.41段。 3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32及7.31段。 4 《OECD转让定价指南》,2.34段。参照2.16–2.21段。 5 《OECD转让定价指南》,2.37段。 6 《OECD转让定价指南》,2.42段。 7 《OECD转让定价指南》,2.45段。 8 同样参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1.54段。 9 《OECD转让定价指南》,2.45段。
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首先确认在受控交易中涉及的关联方交易所获得的有待于分割的利润,然后,在经济有效的基础上将利润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分割。有待分割的合并利润可以是总利润或不易分配给任何一方的剩余利润。 贡献分析法 在贡献分析法下,合并利润需要根据参与受控交易的各关联企业所发挥功能的相对价值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划分,并尽可能辅以能够揭示独立企业在相似条件下如何划分利润的外部市场数据。 通常根据贡献分析法来合并和划分的利润都是营业利润,但例外情形下也可以使用毛利。 剩余利润分析法 在剩余利润分析法下,合并利润分两阶段进行划分。第一阶段,各相关方可就其所履行的常规功能获得相适应的基本回报,这种基本回报应当参照外部市场数据予以确定。第二阶段,根据对独立企业之间如何分配该类剩余利润的事实和环境的分析,将经过第一阶段分割后留存的剩余利润或亏损在相关各方之间进行分配。 通常来说,剩余利润的分配是基于各方无形资产中的相对贡献,也可能是近似值的成本指标。这种分析法中,也可以考虑议价能力,但这种能力很难进行量化。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考察适当基数(譬如成本、销售或资产等)的营业利润(或净利润)。 实践中,交易净利润法是最经常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由于很难获得关于毛利的可靠外部数据,再销售价格法及成本加成法通常都适用于营业利润层级,这意味着这些转让定价方法也被称作被修订的再销售价格法和被修订的成本加成法,这实际上与交易净利润法相同。 同样,由于这种转让定价方法只要求对公司间交易的其中一方进行分析,因此易于应用1。这在实践中很重要,因为有时候很难获得位于其他国家的关联方的信息。 然而,很多欧洲国家的税务机关还是应当确认,促使其选择交易净利润法的实质原因是什么;很多情况下,这些税务机关似乎还是期望在交易层面或毛利层面应用基于交易的定价方法。基于OECD转让定价指南3.2段的规定,税务机关倾向于认为,如果第三方参与某笔交易且该笔交易中利润是所强加的条件之一,这种情形是不正常的,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净利润法不能用作定价的目的。尽管独立交易之间缔结的合约极少能够确保其中一方可以获得具体金额的净利润;但在签署合同时,各参与方确实需要考虑对方的利润2:如若不然,则另一方可能会遭受合同缔结损失,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很难持久,因为亏损一方会在可能的第一时间内终止合同。 使用交易净利润法时,可比性分析应关注产品的功能而非特定的产品。3 实践中,交易净利润法是对利润指标的营业利润整体捆绑使用,则这意味着损益账户需要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同受控交易不相关的所有收入和成本项目都需要删除。通常来说,删除收入项目很简单,但要删除同该收入相关的成本项目则较为困难。如果受控交易占全部交易的比例较大,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的营业利润视作一个整体,对损益项目进行分割。然而,这也要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分析。 1 《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3.28段。 2 “交易净利润法,可比利润法以及公平交易法”,Andrew Casley及Artemis Kritides,《国际转让定价杂志》,IBFD,2003年,第166期。 3 《OECD转让定价指南》,3.42段。
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的实际问题
概述 如果某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公司(或常设机构),该公司负责销售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则这个公司的业务会涉及销售、市场或技术支持或这些业务的组合。之后,一旦涉及到如何选择转让定价方法时,问题便产生了。尽管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首要选择是再销售价格法,但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最终还是要以功能分析的结果为基础。从承担的职责角度考虑,在国外从事活动可以是成本中心(譬如,仅提供技术支持)、收入中心(譬如,主要关注销量和价格的最大化,但很少涉及对产品供应的决策)或者利润中心(譬如,较多的涉及产品供应)。这些功能分类本身可以为选择转让定价方法提供参考: (1) 成本中心:根据成本加成法确定服务费; (2) 收入中心:根据再销售价格法确定边际收益; (3) 利润中心:根据再销售价格法确定边际收益或通过成本加成法对生产企业进行剩余利润补偿。 然而,很多情况下,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并非如上述那么简单。
行业状况和行业分析的相关性 不同行业中的业务都是在不同的条件、不同的竞争水平以及不同类型和等级的风险下而开展的。这些差异会影响一个企业从其研发、生产到销售的整个价值链上所能获得的全部利润。企业获取利润的方式同样也取决于其所在的行业,以及特定企业所采取的战略。因此,行业分析属于转让定价系统的一个基本要素;行业分析结果会影响到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因此,在开始设计转让定价系统前,有必要对相关行业(包括该行业中的企业获取利润的方式)有整体的认识并有所了解。很多情况下,对行业状况有了正确的认识,则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时,能够对纠纷的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税务机关很少对企业的价值链有完全深刻的认识,也很少对行业状况有详细了解;因此,在考虑行业状况时,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当地的销售公司或生产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属于公平交易值域范围。与此相反,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更倾向于高估当地公司的经济重要性;因此在偶尔得到的有限信息的基础上,他们可能草率得出结论。譬如,他们会认为销售公司是这个价值链上为整个企业创造利润的唯一公司。 有很多例子可以说明行业分析的重要性。如果行业分析表明,整个价值链上的结构性净利润总和为5%,则将全部5%的利润分配给销售公司即不属于公平交易,因为如果这样,则生产企业没有任何利润,且无形资产的所有人也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即使是独立的第三方也不会做出这种决定,因为这种分配会导致价值链上的其他一方或多方将处于亏损的境地。 可以对行业分析的重要性做出诠释的一个更为复杂的例子,可能就是快速消费品(FMCG)领域的食品行业了。例如,某集团拥有一家产地在德国的跨国公司,贸易性无形资产(食谱配方)的所有权集中在瑞典的公司,而营销性无形资产(商号和商标)的所有权集中在法国的公司,销售公司分布于所有的欧洲国家,如果该集团占据了所在行业的主要市场,拥有压倒性的市场份额就使得它能够以(略微)更高的价格出售产品。这种情况下,基本的问题就在于,这个企业是如何获取利润的。该企业是通过生产、品牌、市场份额还是通过销售获取利润?对这个行业有所认识的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尽管食谱配方和生产技术不是独一无二的,但他们有时候也具有价值(例如,生产巧克力块并不困难,但如果有好的巧克力生产配方,则所生产的产品将是美味可口的)。与之相反的是,人们通常会得出结论认为品牌是至关重要的。正确的销售渠道也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利润来源:将巧克力块放在超市的货架上,与竞争性的产品分享货架空间,这会对其获得利润产生压力;然而,如果通过自动贩卖机出售巧克力块,由于顾客的选择受到限制且合理距离以内没有可选的产品,则所获得利润将较高。较高的市场份额对利润也很重要的,因为这样可使得企业能够更好的收回营销费用投入,还可能留有余地来提高市场价格。然而,将市场份额的职责分配到价值链上的单个公司也很困难。行业分析的结果可以帮助对利润有所贡献的因素做出如下级别划分:品牌、市场份额、销售渠道、技术和生产。 这种分析给我们的启示便是,应当如何设计转让定价系统。在这里,巧克力块的生产工厂可以通过成本加成法而获得补偿,而拥有商号和商标的公司则可通过营业额百分比法获得补偿或在诸如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已得到常规补偿后分享剩余部分的利润。拥有配方和生产技术的公司则可以根据与独立第三方的销售交易而获得价值补偿,但该补偿又低于对商号和商标的补偿比例。 因此,行业分析除了能为如何设定转让定价系统提供指导外,还能为一些诸如生产职能部门的常规回报分配提供一定的支持。
价格设定 VS 结果检测 理想情况下,应当采用上述转让定价方法来定价。然而,有些转让定价方法很难应用到价格设定,因此,纳税人需要对价格设定和结果检测进行匹配。 尤其是,如果在货物从制造商转移到关联再销售商时,没有获得同独立的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再销售价格,则使用再销售价格法也可能存在问题。这种情形下,由于受控交易中的价格不能计算,纳税人通常会根据成本加成法来计算价格(因为成本是已知的),然后对该结果进行纠正后使用再销售价格法。 使用转让定价方法可能还会涉及到IT方面的问题。如果采用适当的OECD转让定价方法要求对跨国公司的IT系统做出重大变动,执行成本将很昂贵,而跨国公司可能没有预算对定价方法做出变动。 价格设定与结果检测之间匹配错误的一个例子是,跨国公司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来定价,却因为不能获得可靠的外部毛利数据而以经营利润为利润指标来配套使用交易净利润法来检测公司间交易定价结果的公平交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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