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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当心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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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6 19: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监管不断的升级,然而,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与企业的管理规范,并未因此而改变,无形中不断的滋生风险。

一、案例背景
嘉诚建筑公司2019年累计承接了20个工程项目,12个工程项目属于包工包料,采用一般计税方法,8个工程项目属于清包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然而,公司在采购工程物资时,钢材、水泥都是从相同企业采购的,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全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并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

那么,这样处理有何涉税风险呢?

二、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风险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简易计税项目,实际领用材料时,就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确实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计税转出。

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并没有这样处理。无形中给企业带来了涉税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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