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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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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 20: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轻税重罚是印花税的特征之一。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印花税立法进程开始推进。为方便用户系统了解印花税相关政策,威科先行编辑团队整理了印花税税收政策要点供用户使用。


Contents






01

纳税人
应税范围
税率税目

02

计税方法
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03

其他事项
印花税立法
法规目录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立合同人、立据人双方和立账簿人、领受人单方。

—所称“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应税范围

应税范围

相关解释

具体应税凭证(列举)

合同

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权利、许可证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营业账簿

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薄

记载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

解释1-征收缴纳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不缴纳印花税。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所称“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解释2—营业账簿  

自1994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解释3-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技术转让包括: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解释4-购销合同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各类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推荐阅读:

《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凭证认定》(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解释5-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解释6-借款合同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推荐阅读:

《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和印花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财税[2015]144号解读》(作者:王冬生 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解释7-财产租赁合同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解释8-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解释9-加工承揽合同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推荐阅读:

《建筑企业集团授权施工模式如何缴纳印花税》(作者:张志刚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零对价股权转让缴印花税吗?》(作者:明税律师事务所)


税率税目表

税 目

税率

计税依据

征税范围

说明

购销合同

0.3‰

购销金额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0.5‰

加工或承揽收入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收取费用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承包金额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1‰

租赁金额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

0.5‰

运输费用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

1‰

仓储保管费用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借款合同

0.05‰

借款金额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

1‰

保险费收入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技术合同

0.3‰

所载金额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0.5‰

所载金额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

2018年4月30日前

0.5‰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2018年5月1日后

0.25%

其他账簿

2018年4月30日前

5元/件

账簿件数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2018年5月1日后

免征

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贴花5元/件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智能工具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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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从价计税应纳税额=计税金额X适用税率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凭证数量X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征收管理

原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即“贴花”)的缴纳办法。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带入境内时)贴花。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实务中:由于印花税票保管成本高,贴花纳税不方便,纳税人大多选择汇总申报纳税,较少采用贴花纳税。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出现了大量电子凭证。目前大多数纳税人已经实现网上申报缴纳印花税,可选择单笔申报或汇总申报的形式。2018年11月,《印花税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

罚则: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优惠

所有行业适用

法规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租赁公租房的单位和个人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企业改制重组中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小微企业

法规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教育行业

法规依据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金融业

法规依据

金融机构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创新企业CDR

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37号)

保护基金公司

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法规依据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法规依据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房地产企业

法规依据

自2013年7月4日起,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自2013年7月4日起,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出租公租房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出版发行业

法规依据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其他事项

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印花税

资金账簿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各类应税合同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证券交易印花税

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

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提示:该文件目前没有找到官方来源,咨询北京税务12366后给出的答复。

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印花税

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其他  

1、有些合同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2、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3、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印花税立法

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关注要点

第一条 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与原规定基本保持一致;
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对比请见本表末尾处。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分别规定了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及证券交易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并针对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以及转让证券无转让价格等特殊情形,规定了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第七条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为价款或者报酬乘以适用税率;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为价款乘以适用税率;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乘以适用税率;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为适用税额;
(五)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七)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6种免税情形:主要考虑避免重复征税、支持农业发展、支持特定主体融资、支持公共事业发展、为支持国防建设、减轻个人住房负担。较 《条例》比增加了4项列举。

第十二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为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便利度,并适应电子凭证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稿》 规定,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
证券交易印花税仍按现行规定,采取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方式

第十五条 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第十七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
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的罚则规定按照征管法的口径执行。

第二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税目税率对比表

税目

税率

备注

原对应税目

变化提示




合同

买卖合同

支付价款的0.3‰

指动产买卖合同

购销合同

缩小购销合同范围,税率不变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0.05‰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订立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范围及税率无变化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0.05‰


财产租赁合同

原范围中以列举内容为主缴纳印花税,更新后按照租赁类别缴纳

租赁合同

租金的1‰


承揽合同

支付报酬的0.3‰


加工承揽合同

原0.5‰税率低至0.3‰

建设工程合同

支付价款的0.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原0.5‰税率低至0.3‰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0.3‰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原0.5‰税率低至0.3‰

技术合同

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0.3‰


技术合同

税率无变化

保管合同

保管费的1‰


仓储保管合同

分成两个税目,征税范围及税率均无变化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1‰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1‰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明确不包括再保险合同,税率无变化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支付价款的0.5‰


产权转移书据

细化原范围中“财产所有权”的表述,将原范围中“商品房销售合同”修改为“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更新描述“版权”更新为“著作权 ”,税率无变化。

权利、许可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

5元/件


权利、许可证照

将原范围中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合并为“不动产权证书”,税率不变

营业账簿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0.25‰



更新了“记载资金的账簿减半征收、其他账簿免征”的规定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1‰

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


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录至税率税目表

  推荐阅读:

《<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疑问与应对》(作者: 徐媛媛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018年印花税立法专题——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比》(作者:CCH)


主要法规目录

法规名称

法规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国务院令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

〔88〕财税2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9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25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4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88〕国税地字第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88〕国税地字第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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