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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商务局 抚顺市商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发票摇奖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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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抚顺市商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抚顺市商务局 抚顺市商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发票摇奖活动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抚顺市商务局
抚顺市商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发票摇奖活动的公告


  抚顺市商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发票摇奖活动的公告
  抚顺市商务局
  全文有效
  2020.8.31
  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助力复工复产复市,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复苏,抚顺市商务局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摇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奖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票纳入本次摇奖活动范围:
  (一)发票种类:消费者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由在抚顺市注册登记的餐饮、住宿、娱乐、洗浴行业开具并经过验证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通用机打发票》。
  (二)发票金额:单张发票金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发票,每100元金额赋予1个摇奖基础号码,单张金额不足100元的不参加摇奖。
  (三)开具时间:自2020年9月1日(含)起开具的上述发票。参与摇奖时,发票数据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四)参与主体:取得上述发票的个人消费者(自然人),发票的“购货方名称(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个人”两字或者“‘个人’两字+本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两字+本人手机号码”,均可自动参与发票摇奖。其中,“购货方名称(付款单位名称)”栏只填写“个人”两字的,只能参加特等奖和一等奖摇奖;填写“‘个人’两字+本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两字+本人手机号码”的,可以参加特、一、二、三、四等奖摇奖;未填写“个人”两字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二、摇奖期限
  每月为一期。每期开奖时间为次月15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消费者当月取得的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参与当期摇奖,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将自动参与经营者实际上传月份的当期摇奖。
  三、奖项设置
  每月开展一次摇奖活动,每期设置五种奖项:
  特等奖1个,奖金50000元(含税);
  一等奖20个,每个奖金2000元(含税);
  二等奖100个,每个奖金200元;
  三等奖500个,每个奖金100元;
  四等奖1800个,每个奖金50元。
  四、摇奖方式
  (一)摇奖基本单位: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发票金额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的整数倍累加摇奖基本单位,给予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
  (二)摇奖号码:发票票面上方的代码、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
  (三)摇奖程序:每期摇奖共进行五次。第一次摇出1个特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20个一等奖中奖号码;第三次摇出100个二等奖中奖号码;第四次摇出500个三等奖中奖号码;第五次摇出1800个四等奖中奖号码(同一摇奖号码重复中奖的取最高中奖奖项,其余无效)。中奖信息在抚顺商务之窗网站、抚顺商务微信公众号、抚顺市税务局网站、抚顺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平台上公告。
  摇奖活动由抚顺市公证部门全程监督。
  五、兑奖事项
  (一)兑奖方法、期限
  1.特等奖、一等奖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发票原件,否则不予兑奖。发票中填列个人姓名的,须与领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一致。中奖人兑奖时,兑奖机构保留中奖发票原件,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
  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第90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3号、抚顺市新抚区西六路5号(新宾的中奖人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新宾县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衍水街1号;清原的中奖人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地址: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30-2号)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2.二、三、四等奖由兑奖机构委托手机代理商在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中奖奖金以电话费的形式充入中奖人的手机账户中。该中奖电话费只能用于消费,不能要求退款。因纳税人手机号码有误等原因无法充值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3. 兑奖机构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4. 发票中奖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二)不予兑奖的情形: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有涂改的发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
  5.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6.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经认定涉嫌虚开的发票;
  8.印刷发票代码、号码与打印发票代码、号码不一致的发票;
  9.未通过有奖发票系统验证的发票;
  10.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兑奖,对其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由发票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对发票摇奖活动存有不明事宜的,可拨打咨询电话52680047、52680161。
  (二)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直接拨打12366举报。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虚开、侵占他人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本公告由抚顺市商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本公告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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