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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60号)第二条规定:“建银投资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建银投资从中央汇金公司取得且投入建行股份的国家注资部分免征印花税,对其余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建银投资承接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建银投资与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六、本通知除明确的实施期限外,其他均自建银投资依法分立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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