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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一条的规定:“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size=3]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3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三、[font=Arial]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关于直属征收职责划转的通知》(国税直函[/font]﹝1998﹞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地点等有关纳税事宜也做相应变更。”[/siz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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