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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安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安市总工会淮安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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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5 10: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安市总工会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安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安市总工会淮安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2020-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安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安市总工会淮安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安市总工会淮安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安市总工会
  全文有效
  2020.4.14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8号),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帮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近6个月没有批量减员、近3个月未足额发放工资或只发放生活费、不在失信企业名单范围的企业。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指企业今年累计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收入相比下降30%及以上的。2020年新成立的企业,收入逐月下降或无销售收入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认定为困难企业。
  “没有批量减员”是指企业近6个月一次性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下。
  上述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缴费担保,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申办程序
  (一)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和对象的企业,可在2020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淮安市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提供缴费担保证明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缴费担保证明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股东出资信息,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电子对账单,为申请当日前三个月所有开户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疫情防控期间,可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相关佐证资料,由申请企业留存备查。申请表及相关附列资料,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邮箱地址、咨询电话及所需附列资料清单详见附件4、5。
  (二)税务机关受理后,会同人社、财政、发改委联合会审,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税务、人社、财政、发改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缓缴企业的要求
  (一)在社保费免征、减征政策执行期间,大型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的,必须同时申请单位缴费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中小微企业直接申请缓缴个人缴费部分。
  (二)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养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实施方案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上级工会备案。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参照已建工会相关程序执行。缓缴情况应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同时申请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单位,应附报缓缴实施方案、公开情况、三位参保职工代表签名的《企业缓缴社保费告知确认书》(附件3)、附联系电话的全体参保职工花名册、职代会决议等相关材料至税务部门电子邮箱。
  (三)缓缴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继续按规定办理本单位职工的用工参保及退工停保手续,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在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缓缴企业应当在2020年12月20日前,足额补缴缓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积极应对疫情、服务实体经济、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便捷规范的申办程序,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落实。
  (二)简化申办流程。要加强信息共享,尽量减少企业提交材料数量,随时申报,及时受理。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运用信用体系和法律监督手段强化缓缴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快速审核通道,尽量缩短办理时限,发现问题及时会商处理。
  (三)加强风险防控。申请企业未如实申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淮安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实施细则》(淮税发〔2020〕12号)不再执行。
  附件:
  1.淮安市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担保承诺书
  3.企业缓缴社保费告知确认书
  4.各统筹区税务部门电子邮箱汇总表
  5.其他所需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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