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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财税政策] 【连载】灵活用工财税政策汇编——发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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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4 17: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财税结算业务发票相关的涉税内容,Tax100特将涉及的税法整理于本帖,以供大家学习、查询。
本帖为连载帖,后续我们也会进行持续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160-1-1.html


本内容由财税交付部与税务咨询部联合整理编辑
内容支持:傅玲玲
内容整理:高睿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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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24 17: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票丢失: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一、不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不用登报声明遗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三、发票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
1、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

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号)第四条。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丢失记账联一方保存好提供发票复印件一方相关证明,证明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3、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
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要取得发票联复印件,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4、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
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要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摘要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注意: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提示:各省对于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账规定不一。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为准。

5、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参照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6、丢失空白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首先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风险提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发票遗失或毁损报告表》操作步骤
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流程为例:

第一步: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1.jpg

第二步: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2.png

第三步: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

3.jpg
4.png

五、怎样避免发票丢失?
1、财务部门建立《发票管理台账》,规范发票交接手续、流程及追责机制;
2、建立发票开具审批流程,并在“发票开具申请单”注明经手人及具体经手时间;
3、合同条款中约定接收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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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24 17: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自建第三方发票服务平台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

附件节选:

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业务要求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相关业务要求,可在开票设备及开票接口服务的配合下实现电子发票开具、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5.1. 电子发票开具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开票设备及开票接口服务进行纳税人电子发票的领用、退回等操作,并提供相关查询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税务部门对发票填开的相关要求,通过开票设备及开票接口服务进行电子发票开具。发票开具完成后,由开票设备自动将发票信息上传至税务机关信息系统。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支持对电子发票数据封装生成版式文件,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应该遵循税务总局管理要求,格式支持PDF格式、OFD格式、税务自定义格式等。


5.2. 电子发票打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在线打印功能。

5.3. 电子发票查询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支持开票方按照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受票方名称、受票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日期等维度查询已开具的电子发票。开票方对于查询到的电子发票可以进行批量下载,对查询到的电子发票开具明细信息可以导出数据文件。


5.4. 电子发票交付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支持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功能。开票方和受票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行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或者由平台方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将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或相关信息交付给受票方。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对发票下载操作进行校验,防止恶意下载发票数据或版式文件。

具体《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见附件



第三方/企业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指向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打印、查询、交付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第三方运营机构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企业自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在开票设备及开票接口服务的配合下实现电子发票开具、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否可以支持后台系统对接的全自动开具服务?
可以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通过开票设备及开票接口服务进行纳税人电子发票的领用、退回等操作,并提供相关查询功能;可以按照税务部门对发票填开的相关要求,通过开票设备及开票接口服务进行电子发票开具。发票开具完成后,由开票设备自动将发票信息上传至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支持对电子发票数据封装生成版式文件,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遵循税务总局管理要求,格式支持PDF格式、OFD格式、税务自定义格式等。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否可以支持集团多税号集中管控?
可以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使用新版税控服务器或者旧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企业使用的就是旧版税控服务器,显然是可以支持多税号集中管控,单台设备可以支持二十多至近一百个税号的集中管理。新版国密税控服务器是一款遵循GM/T 0009-2012《SM2密码算法使用规范》、GM/T 0018-2012《密码设备应用接口规范》、GM/T 0030-2014《国密税控服务器技术规范》、GM/T 0059-2018《国密税控服务器检测规范》、GM/T 0062-2018《密码产品随机数检测要求》等密码标准的商用密码服务设备,作为升级版单台设备可以支持几百到几千个税号的集中管理。

我们来总结一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半自动的系统对接方式并且不支持集团多税号集中管控,第三方或企业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支持全自动系统对接以及集团多税号集中管控。所以采用第三方或企业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可以满足企业这样有自动化和集团税控集中管控需求的企业的要求。

既然第三方或企业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都可以较好的满足企业自动化以及集中管控的需求,那么企业是基于什么样的条件会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两种服务平台的准确定义,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仅为本单位及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平台。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是指平台所有者的分公司、子公司或与平台所有者同属一个母公司的其他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为自己及其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平台。
为满足电子发票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提供发票流转管理、发票开具管理、版式文件管理、系统管理、发票查询、监控管理、税控设备管理等基础管理功能:

发票流转管理:提供对于发票的分发、回收功能。发票领购:提供发票申领及发票领购;发票分发:领购完成后在系统中完成发票号段分发。
发票开具管理:支持实现正数、负数发票的开具;支持系统自动开具及手工操作发票开具。
版式文件管理:包括版式文件签章、版式文件生成、版式文件存储、版式文件流转等功能;
发票查询:对于发票数据的查询及统计,发票查询可实现对于已开票数据、已作废发票、待开票的数据查询,并可按照多种筛选条件进行筛选;发票统计可支持发票的汇总查看,或按照纳税主体、时间等维度进行查询统计。
监控管理:现已开发票、空白发票监控、上传监控及验签监控等,并可通过对监控规则的设置实现可开发票的限额和数量的监控等。
系统管理:用户角色管理、机构设置、签章管理。通过角色管理功能对所有功能角色进行设置并授权;通过机构设置功能,以组织机构树的方式进行增加、导入、编辑、删除等操作;通过签章管理实现签章申请、签章获取等功能。
税控设备管理:提供设备管理、终端管理功能,可在税控环境下添加税控服务器信息,进行税控设备管理及开票终端信息维护。

下面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系统架构图:

640.png


具体有关服务平台的监管要求,简单总结如下:

截屏2020-09-02 下午3.21.34.png

关于数据安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受到税务机关的严格监管,相关监管条例明确规定用户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数据资产属于用户本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方在未得到用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更改或删除用户数据,违反上述规定,必然会受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另外,相对于自建平台,第三方平台在安全、技术、以及运维上都有更严格监管约束,所以对企业数据安全的保障也会更专业。随着各种云服务不断的被市场接纳,也会使得平台企业不断加大在数据安全上投资,数据安全程度也会不断提升。

Tax100-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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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24 17: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票领用通知-发票领用分类分级、使用风险等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

二、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应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三、提示提醒纳税人发票使用风险
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详见附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此为参考,创新开展相关工作。

四、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
进一步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在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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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24 18: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整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
一、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一)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图片1.png
(二)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二、专用异型号码
(一)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图片2.png
(二)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三、复合信息防伪
(一)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二)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图片3.png

附件下载:

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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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24 19: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发票使用公告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附件:
发票监制章样式
图片4.png
附件下载:

发票监制章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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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25 14: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申领发票事宜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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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25 14: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简称显示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附件下载: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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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25 14: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字信息表开具

【相关政策】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附件下载: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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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行业-差额征税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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