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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修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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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修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修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修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全文有效
  2019.12.26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修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2019年10月22日西双版纳州发票摇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发票摇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修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决定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摇奖地点设在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勐海路办公区)2楼发票摇奖大厅。摇奖时间以一个月为一个摇奖期,一年共12期。每期开奖日为每月26日(遇节假日或因特殊情况,西双版纳州发票摇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公告调整开奖日期或开奖地点)。”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每期中奖结果在《西双版纳报》或西双版纳州政务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布,并通过“西双版纳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推送。”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发票客户名称栏目为个人实名的,以个人为中奖人;发票客户名称栏目为单位的,以该单位为中奖人。发票客户名称栏目为车牌号的,以行车证上注明的个人或单位为中奖人。(行政事业单位参与摇奖,但不领取中奖奖金)。”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奖者须凭以下资料到指定地点进行兑奖:
  (一)个人中奖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中奖的凭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
  (三)个人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企业需提供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中奖者委托代理人员办理领奖手续的,需提供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者签字授权(单位需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中奖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奖发票经税务机关查验,对符合兑奖规定的通过转账方式兑奖,对不符合兑奖规定的告之消费者原因。
  一、二、三等奖到西双版纳州税务局兑奖,鼓励奖可到州内县(市、区)税务机关兑奖。
  中奖发票原件由税务机关加盖“已兑奖”印章后,返还中奖者。
  西双版纳州外消费者个人(以身份证信息为准)中鼓励奖兑奖的,可通过“西双版纳税务”微信公众号-发票兑奖模块,上传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本人银行卡、授权委托书,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兑奖规定的,通过转账方式兑奖。”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中奖发票票面无发票专用章印章或票面印章单位名称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发票领购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活动的中奖者为个人的,其所获奖金按税法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税务机关查验发票后,符合兑奖规定的,由个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兑奖。若中奖者为企业的,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不参与领奖。”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用票的自觉性,充分激发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现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摇奖的发票是指消费者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行政区内消费,依法取得且真实有效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云南通用机打发票》和《云南通用定额发票》。
  下列发票不得参与摇奖:
  (一)单张发票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发票;
  (二)发票开票时间为2019年6月1日前的发票(云南通用定额发票除外);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未实名开具的发票(云南通用定额发票除外)。即发票票面无购买方真实信息(企、事业单位、消费者名称)的发票;
  (五)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印有企业名称的冠名发票(如景区景点门票、车票等);
  (七)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代开的发票(票面有“代开”字样的发票);
  (八)负数发票;
  (九)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十)零税率或免税的发票(票面中税额为零的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行政区内购买货物或劳务、服务,并索要发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
  第四条 发票摇奖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摇奖依据,采用计算机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并对中奖发票持有者给予一定数额奖金的活动。
  第五条 发票摇奖活动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主导,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共同指导开展。
  第二章 摇奖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 摇奖地点设在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勐海路办公区)2楼发票摇奖大厅。摇奖时间以一个月为一个摇奖期,一年共12期。每期开奖日为每月26日(遇节假日或因特殊情况,西双版纳州发票摇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公告调整开奖日期或开奖地点)。
  第三章 摇奖数据来源及资格
  第七条 参加摇奖的发票必须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
  第八条 “西双版纳税务”微信公众号是采集摇奖发票信息的唯一途径。
  第九条 参与发票摇奖数据,以消费者通过“西双版纳税务”微信公众号录入或扫码的发票信息为依据,并经系统校验为本辖区内使用的发票后导入摇奖发票数据库。重复录入的发票信息以第一次发票信息为准。
  每张有效发票只能参加当期发票摇奖,当期无论该张发票是否中奖,均不再参加以后各期发票摇奖。
  第十条 每期发票录入或扫码截止时间为每月24日。在此日期后的有效发票信息进入下一期摇奖。
  第十一条 有效发票信息在导入摇奖发票数据库时,系统将随机产生金额不定的微信红包发放给消费者,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
  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服务单位消费取得参加摇奖的发票必须盖有服务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票面盖章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发票领购单位名称相符。
  第四章 开奖方式及奖项设置
  第十三条 发票摇奖活动受公证机关的全程监督。
  每期摇奖时,由税务机关、公证机关共同将微信公告号中获取的发票数据导入发票摇奖软件系统。
  由工作人员或参与现场摇奖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启动“摇奖系统”进行摇奖,电脑摇奖系统随机产生相应奖项的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工作人员现场对摇出的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进行记录并核对。
  第十四条 发票摇奖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现场公证,经公证后的结果为正式有效的中奖号。
  第十五条 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为6万元
  二等奖:2名,每名奖励金额为3万元
  三等奖:5名,每名奖励金额为1万元
  鼓励奖:500名,每名奖励金额为500元
  微信红包:随机产生若干名,奖励总金额为3万元
  第十六条 每期中奖结果在《西双版纳报》或西双版纳州政务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布,并通过“西双版纳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推送。
  第五章 兑奖
  第十七条 发票客户名称栏目为个人实名的,以个人为中奖人;发票客户名称栏目为单位的,以该单位为中奖人。发票客户名称栏目为车牌号的,以行车证上注明的个人或单位为中奖人。(行政事业单位参与摇奖,但不领取中奖奖金)。
  第十八条 兑奖时间为每期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最后一天如为节假日的,按期顺延。逾期不兑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中奖者须凭以下资料到指定地点进行兑奖:
  (一)个人中奖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中奖的凭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
  (三)个人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企业需提供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中奖者委托代理人员办理领奖手续的,需提供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者签字授权(单位需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中奖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奖发票经税务机关查验,对符合兑奖规定的通过转账方式兑奖,对不符合兑奖规定的告之消费者原因。
  一、二、三等奖到西双版纳州税务局兑奖,鼓励奖可到州内县(市、区)税务机关兑奖。
  中奖发票原件由税务机关加盖“已兑奖”印章后,返还中奖者。
  西双版纳州外消费者个人(以身份证信息为准)中鼓励奖兑奖的,可通过“西双版纳税务”微信公众号-发票兑奖模块,上传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本人银行卡、授权委托书,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兑奖规定的,通过转账方式兑奖。
  第二十条 中奖发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奖。
  (一)鉴定为假发票的;
  (二)经过涂改的发票;
  (三)票面破损严重、填写内容无法确认的发票;
  (四)兑奖时系统中已经作废的发票;
  (五)未按规定使用或开具的发票;
  (六)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发票;
  (七)未按发票摇奖要求违规提交的发票;
  (八)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除外)购买方真实信息(企、事业单位或消费者名称)与兑奖者身份证信息(单位证明)不一致的;
  (九)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 本活动的中奖者为个人的,其所获奖金按税法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税务机关查验发票后,符合兑奖规定的,由个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兑奖。若中奖者为企业的,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不参与领奖。
  第二十二条 中奖者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它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提供)发票。按照规范的商品编码对应的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开具,且开具日期等要素填写齐全。发票票面必须加盖开具单位(经营者)的发票专用章。
  (二)在《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栏,正确填写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单位(团体)消费者索要的发票应当填开单位(团体)名称的全称;个人消费者索要的发票应当填开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索要发票者属于经营性单位(个体)的,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三)在《云南通用机打发票》“备注”栏目填写消费者真实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对以下事项负责。
  (一)为配合发票摇奖活动,个人消费者在索要发票时,应向经营者提供准确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并认真核对发票开具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
  (二)确认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参与摇奖的条件。
  (三)确认持有的发票是否属于不予兑奖情形。
  (四)请自行保管好发票。可通过“西双版纳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是否中奖。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发现下列情形,可拨打12366进行举报,也可就近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将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一)经营者(收款方)拒绝提供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要求又拒绝重新开具的。
  (二)取得的发票开具金额(价税合计)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的。
  (三)取得的发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人不符的。
  (四)提供虚假发票的。
  (五)经营者有偷逃税嫌疑的。
  第二十七条 发票摇奖工作在州委、州政府主导下,由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和西双版纳州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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