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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宁医发〔2020〕23号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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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医发〔2020〕23号
文件名: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宁医发〔2020〕23号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宁医发〔2020〕23号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宁医发〔2020〕23号
  全文有效
  2020.3.11
  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0〕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帮促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自2020年2月起,参保企业的单位缴费率由9%下调至4.5%,个人缴费率等维持不变,实施期限为5个月。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三、工作措施
  (一)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相关参保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对2020年2月已完成医保费征收的参保企业,要重新核定参保企业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参保企业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参保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延期缴费部分,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个人医保待遇。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支付;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阶段性减征参保企业医疗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落细减征政策,抓好各自任务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加强基金管理。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市医保中心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和减征成效。
  (三)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预案,合理引导参保企业预期,确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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