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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中国税务报:境内外收入不区分,增值税优惠难落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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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4 20: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境内外收入不区分,增值税优惠难落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郑建军 沈虹 许蒙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一带一路”倡议下,各国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逐步走深走实。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868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9.2%;完成营业额558.9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4.7%。笔者发现,实务中,建筑企业很容易忽视出口货物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症状:免税备案表上数据虚高
  不久前,B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申请按合同含税总价款267.02万元,享受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依托实时风险监控系统开展后续管理,并结合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免税备案、纳税申报和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等数据信息,案头比对分析后,初步判断B公司申请的免税额虚高,其应税行为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境外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可能存在错误适用“走出去”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诊断:未区分境内、境外收入
  针对该疑点,税务人员调查了B公司提供境外建筑服务的事实。
  2018年8月,境内A公司将D国园林景观修复和整修工程分包给境内施工单位B公司。分包合同约定,合同造价由境内制作和境外安装两部分构成。其中,境内制作部分为B公司在境内加工制作古建木、石结构产品,制作完成交付A公司报关出口,供境外工程使用,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7.94万元;境外安装部分为B公司提供的境外建筑安装服务,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工程价款129.08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A公司、B公司分别向各自主管机关申请不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方A公司和工程分包方B公司,为D国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B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就其向境外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首次享受免税优惠时,B公司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的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其备案的全部收入均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由于B公司在办理免税备案时,没有将境内制作部分和境外安装部分区分开,因此出现错误适用“走出去”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调查中,税务人员还发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A公司报关出口为境外工程出口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应办理退(免)税认定,申报享受退(免)税政策。按照“其他建筑用木工制品”出口货物退税率13%计算,A公司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退(免)增值税15.46万元。但是,由于A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在该批工程物资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所以,A公司无法再就此批工程物资申报免抵退税,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处方:提升税收政策理解力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好的政策,需要纳税人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才能发挥作用。笔者建议纳税人,结合对外承包工程的各个环节,系统梳理现有的“走出去”税收优惠政策,熟知政策适用条件和实际操作中的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备案,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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