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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根据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工发〔2018〕2号)文件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留成的工会经费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慰问帮扶困难职工等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等工会业务支出;以及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其他支出。
工会经费的管理坚持经费独立原则,要单独建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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