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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设定的与国家税费有着密切联系的收费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二)《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问题的复函》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委托税务部门依法代收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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