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6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899|回复: 2

[公积金] 国管公积金 国机房改〔2009〕45号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

2668

主题

2664

帖子

2583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583
2020-8-8 16: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zz.gov.cn/html/zcfg/wxzj/13327.html
发文单位: 国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国机房改〔2009〕45号
文件名: 国管公积金 国机房改〔2009〕45号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管公积金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09〕4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不含)前签订购房(回迁)合同的职工,仍按原规定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部分签订购房(回迁)合同、约定按原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新建职工住宅小区,由售房单位提出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意见,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二、2009年1月1日(含)后签订购房(回迁)合同的职工,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14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已按原规定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职工,须到售房单位办理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手续。
  三、住宅小区内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小区内住宅结构相连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应按照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40%的比例,从其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



点评

国管公积金 国机房改〔2009〕45号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 2021-6-2 11:34
国机房改〔2009〕45号  发表于 2021-3-30 14:20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