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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国管公积金 国机房资〔2014〕222号 关于改进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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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zz.gov.cn/html/zcfg/wxzj/14949.html
发文单位: 国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国机房资〔2014〕222号
文件名: 国管公积金 国机房资〔2014〕222号 关于改进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流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管公积金
关于改进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流程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4〕22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国机房改〔2014〕169号,以下称16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流程,确保资金合规使用,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维修资金使用支取基础工作
  为确保维修资金申请使用顺利进行,保证维修资金费用分摊科学合理、切实维护业主权益,各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前,应做好以下基础性工作:
  (一)核实维修范围内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结余情况。对于维修项目所涉及住宅楼或单元下已售公房和职工住宅,单位应确保已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并按照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实现维修资金应交尽交、核算到户。
  其中,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或维修项目所需资金较大,导致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敷使用的,请单位及时组织续交,补足资金后再提出使用申请。
  (二)做好维修费用分摊,并按要求向业主公示征求意见。单位依据维修范围内建立维修资金住宅面积和总住宅面积的比例,结合维修资金可用额度,确定维修资金可使用金额和本次申请金额预分摊明细,并按要求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向业主张贴公告及《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预分摊明细表》,征求业主意见。公示过程中,如有部门或业主对有关账户和分摊信息提出质疑,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解释及调整完善工作。
  二、规范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流程
  单位在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备案成功后,须结合工程具体实施情况向资金中心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具体申请材料及使用流程如下:
  (一)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1.已在房改办备案的《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申请书》、《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清册》(通过登陆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F系统生成并打印);
  3.项目预算书或者审核书;
  4.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及政府采购凭证(政府采购备案单、电梯项目电子验收单或中标通知书);自行采购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及自行采购凭证(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或实行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自行采购的说明)。
  若单位需将维修资金直接划转至工程施工方、设备提供方及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等第三方账户的,应在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后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有关情况,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工程决算书、项目竣工验收单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或审计意见。
  (二)资金中心受理
  资金中心收到单位报送的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后即时受理。按169号文件要求,在相应工作日内(日常情况5个工作日,应急情况3个工作日)完成资金使用核对工作,并向单位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办结通知书》。
  若单位报送材料不完整或报送材料数据不准确的(如与系统中面积、套数、金额不一致等情况),须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方予以受理。
  (三)资金拨付
  资金使用核对工作完成后,资金中心通知单位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单位可持从F系统中打印的付款确认书并加盖预留印鉴,到维修资金经办银行进行划款。
  三、加强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管理监督
  涉及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维修资金使用效益。
  因工程等实际情况变化,项目完成后,经核定维修资金有结余的,单位应按照169号文件规定及时将结余资金返还维修资金专户。单位通过登陆F系统生成并打印《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支取退回申请书》和《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支取退回清册》报送资金中心,办理相应结余资金退回手续。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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