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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肥市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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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8 10: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肥市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指引》
发文日期: 2019-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肥市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肥市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8.4
  合肥市各用人单位:
  合肥市2020年度(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缴期在即,依据相关文件法规,现将申报缴纳有关事项制定如下指引,请各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征缴范围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一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集中征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肥省属用人单位向安徽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集中征缴期
  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30日
  三、征缴标准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额=(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实行分档征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2.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
  4.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办理流程按照《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层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448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征缴程序
  (一)年审认定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201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详见《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认证工作的通知》(合残联〔2020〕13号)文件。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在集中征缴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登陆安徽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采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附件1)。
  2.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在申报界面同时录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2)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保障金的,由地方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缴,并从限期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保障金总额0.5‰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4日
  附件:附件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docx
  附件2 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流程.docx
  文件依据: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5〕72号
  2.《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层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6〕448号)
  3.《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4.《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5.《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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