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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1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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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2]12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1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1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120号
  全文有效
  哈密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机流通企业销售榨油机、面粉机、弹花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哈地国税法字[2001]23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 第九款规定,小型面粉机属农机范围,榨油机、弹花机不属农机范围。上述货物应按规定征免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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