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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6]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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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流字[1996]4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6]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的问题
发文日期: 1996-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6]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6]40号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310号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五条 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 所述条 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 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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