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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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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国税流字[1997]50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7]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10-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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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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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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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50号
全文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4号),现将主要内容摘转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三条 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护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请转属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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