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43号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43号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局制定了《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4月27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地税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地税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地税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地税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地税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解决。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举报奖励资金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每年10月30日前对所属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已支付的举报奖励资金进行汇总,填制《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情况汇总表》(附表1),同时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表2)记账联复印件,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请领举报奖励资金,经审核无误,拨付资金并追加各地预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每年2月底前应当对上年度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计财处和稽查局)。
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地税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的时段,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查内容与查实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以上的,给予10万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七条 被检举人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是案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金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金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八条 检举虚开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九条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的不足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的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的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万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的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的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的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的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25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条 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收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票面填开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一条 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人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各级地税机关支付。
第十五条 检举奖金兑现由各级地税机关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办理。应在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入库后一个月内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表3),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税收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书》(附表4),通知检举人办理领奖手续。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六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审批后执行;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立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后执行;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执行。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立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执行;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八条 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地税机关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九条 检举人或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存根联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存根联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填制《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付款专用凭证》记账联作为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向计财部门领取检举奖金。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名称和编号、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姓名及身份。
第二十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地税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二十一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支付检举奖金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10月28日印发的《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二: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存根联)(略)
附件三: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附件四:税收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