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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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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国税办[2007]315号 |
文件名: |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315号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7-05-1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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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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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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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7]315号
全文有效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维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7]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农村电网维护费在收取方法和使用用途上未发生变化的,可免征增值税。
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随同电价收入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予免征增值税。
附件: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维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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