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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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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地税发[2007]236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7]23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09-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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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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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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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23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236号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新地税一字[2000]091)停止执行,自2007年1月1日恢复征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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