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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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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9〕9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9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调动社会各界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发票“以票控税”的作用,区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发票涉案相关文书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调动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发票违法案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指对使用地税部门监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举报奖励是指对举报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的奖励。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金额50%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为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案件)的管理机构;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为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基层征收管理单位为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机构(以下简称查处机构),根据管辖范围查处发票举报案件。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发票举报案件的方式、机构、地点、电话应向社会公布。新疆地税网站(网址:http://www.xjds.gov.cn)开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专栏”受理举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受理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12366。
  第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分析、通报、督办、上报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七条 各级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办发票举报案件;
  (二)向举报人反馈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兑付举报奖励;
  (三)统计、汇总、报送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情况;
  (四)管理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级查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受理机构转办的发票举报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二)对认定的发票违法行为按程序实施处罚;
  (三)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受理机构。
  第三章 受理和查处
  第九条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
  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及过程。
  第十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为保护举报人安全,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以只留下电子邮件或手机号码等不易曝露真实身份的联系方式,由其自行确定或由地方税务机关指定任意一组6位数字作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确认身份的依据。
  地方税务机关应严密保存举报人留存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非经举报人同意,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面对质。
  第十一条 受理、查处机构应当对发票举报案件建立快速回应机制,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查处机构须向同级受理机构提供检查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到的发票举报材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交同级受理机构。
  查处机构直接收到的发票举报,应当直接进行查处,并将受理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及时登记《发票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并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
  第十三条 受理、查处举报的工作要求:
  (一)一般性发票违法案件的举报(事后举报),受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案件查处机构;举报人现场举报的,受理机构应即时转交相关查处机构进行查处,检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
  (二)由上级受理机构直接受理的发票举报案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下级受理机构,由下级受理机构通知同级查处机构进行查处;查处机构应当向同级受理机构反馈查处结果,由同级受理机构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上级受理机构和举报人。
  (三)查处机构接办的发票举报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接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并在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反馈受理机构。
  举报案件经调查无发票违法行为或由于被举报人非正常停业以及因举报证据不足等原因造成地方税务机关无法查处的,查处机构需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反馈受理机构。
  (四)查处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受理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管理部门督办。
  (五)受理机构应及时将案件受理、转交、查处、回复、奖励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查处机构在发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应一并检查处理,构成偷、逃、骗、抗税等情况的重大案件应移交地方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章 处罚和奖励
  第十四条 为了规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统一处罚标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下述具体发票违法行为的最低处罚标准限定如下(最高处罚标准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案处400元以上的罚款:
  1.提供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已被刮开的有奖发票的;
  2.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的;
  3.涂改发票的;
  4.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5.拆本使用发票的;
  6.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
  7.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
  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600元以上的罚款: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2.开具作废发票的;
  3.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5.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6.上下联项目内容填写不一致的;
  7.回收、盗用发票的;
  8.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
  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三)开具假发票的,每案处10000元罚款。
  其他发票违法行为,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并给予举报人不低于200元的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同一举报人一次举报数名纳税人,应当按查实后的被举报人的户数作为案件数量分别予以奖励。
  原则上,每案奖励的最高金额不高于10000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案件经调查无发票违法行为或由于被举报人非正常停业以及因举报证据不足等原因造成地方税务机关无法查处的;
  (二)举报案件为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查处机构填写的《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对因各种原因造成不予举报人奖励的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后2日内将情况通知举报人,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五章 罚款入库与经费支取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取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时,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凭证代替。
  第十八条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收入全额纳入各地、县非税收入征缴范围,列入“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科目,就地缴入当地国库,不得混级混库。
  第十九条 日常兑付奖金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垫付。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按收支两条线改革的相关规定,根据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的50%,足额安排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按季及时拨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使用。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应当按季汇总本级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填制《发票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报同级计会部门;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汇总、核实后,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发票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中的“罚款收入”项目只反映对于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不得将其他行为的罚款统计在内。
  第二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由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9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受理机构具体承办。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地税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受理机构经核实后予以兑付奖金;为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举报人也可凭事先与地方税务机关约定的任意一组6位数字作为身份确认依据,并与受理机构就奖金领取方式进行协商、约定,受理机构核实同意后向社会发布该案奖金领取公告,公告期满30日后无歧意的,按约定的方式予以兑付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举报案件受理人员应受理而未受理,或未按规定时限、程序将举报案件转办查处机构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限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按规定兑付奖金的;举报案件查处人员未按规定时限查处结案的、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实施处罚的;涉及案件管辖的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的;均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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