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黄石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4)
黄政办发[2004]2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31号)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市直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从6%提高到7%,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2%调整到21%,基本养老保险费总费率仍保持28%不变。大冶市、阳新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从6%提高到7%,单位缴费比例按有关规定由本级政府确定。 |